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四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郭同奇胡森田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四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廿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李 日 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K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四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