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六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五三號;移送併辦案號: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五五四七號-含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三五九五號、第二八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