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丁○○
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四號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H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