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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

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永泉蕭廣政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乙○○
被告
丙○○

        甲○○

        丁○○

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四號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H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四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泉

法 官 蕭 廣 政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廖 來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