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七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О六О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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