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享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九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江 錫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