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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紀綱蕭錦鍾陳登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廿四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廿五  日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罪名│ 告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有肆│   │  │  │台││  │台││  ││ 施 │期月│ │ 南 │  │中│ 上8││中│ 上8│││ 用 │徒 │ 2 │ 投 │ 偵 0│高│ 6│  │高│ 6│  ││ 毒 │刑 │ │ 地 │ 0│分│ 訴8│ │分│ 訴8│ ││ 品 │叁 │ │ 檢 │     8│院│ 1│ │院│ 1│ ││  │年 │ ││    │ │  │ │ │  │ │├──┼──┼────┼──┼─────┼─┼───┼────┼─┼───┼────┤│   │有捌│   │  │  │台││  │ ││  ││ 殺 │期月│ │ 台 │ 8│中│ 上0││最│ 台1│││ 人 │徒 │ 2 │ 中 │ 偵 9│高│ 1│  4│高│ 8│ 1 ││ 未 │刑 │  │ 地 │ 2│分│ 訴6│ │法│ 上1│ ││ 遂 │伍 │ │ 檢 │     4│院│ 1│ │院│  │ ││   │年 │ ││   1│ │  │ │ │  │ │└──┴──┴────┴──┴─────┴─┴───┴────┴─┴───┴────┘Q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陳 登 源

                       書記官 林 桂 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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