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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方艤駐劉連星廖柏基

原告
蓋穩車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律師
被告
乙○○ 住台

        甲○○  住同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二八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陳 曉 青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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