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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文雄龔永昆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
丁○○○即友
原告
庚○○即芳榮
原告
辛○○即大鋒
原告
己○○(即山力企業社)
巨立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大里市工業區○○○路一五八號
右一人法
定代理人  楊進昌
原   告 嶠興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段一四六巷三四之三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二五七號
法定代理人 翁金寬
原   告 宏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二五七號
法定代理人 翁瑞宏
原   告 臺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園鄉○○路七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上村寬也
原   告劉守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段一二八號
法定代理人 劉洋一
原   告 南春貿易有限公司 設同右
法定代理人 劉洋一
原   告 天榮貿易有限公司 設同右
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二五五巷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劉春吟
原   告 柏文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段二百巷三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泳松
原   告 東洋貿易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段一二八號
法定代理人 劉侯淑姿
原   告 臺灣開寧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街七十五號
法定代理人 施桔鐄
被   告 乙○○

        戊○○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龔 永 昆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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