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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羅得村林輝煌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
新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新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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