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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上訴人
即原告
名福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黃麗珠即甲○

            住花蓮

        陳俊毓(即慶馨商行)

            設花蓮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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