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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四О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姚勳昌胡森田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四О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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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榊原宗正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

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告即被上訴人甲○○業務侵占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八十八年易字第二四一一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四六七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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