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三六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三六六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裕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過失致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第二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三六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更(一)字第三一四號),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亦經上訴駁回在案,茲本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三一四號判決後,公訴人並未上訴,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確定,是依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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