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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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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代理人
擔當訴訟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民

            住苗栗

            身分證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二日第一審

判決(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由檢察官擔當訴訟。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卅一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王 瑩 澤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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