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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羅得村林輝煌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五

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