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
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一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其係徒手竊盜,未持鋼剪行竊,原判決太重等語,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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