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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無在途期間,乃遲至同年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王 瑩 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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