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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八號

常業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筱珮古金男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八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