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甲○○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丁○○、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七月五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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