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羅得村陳賢慧林輝煌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鐘伯星)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О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並辯稱查獲當時未經採尿云云,惟其於查獲後經採尿之紀錄,除有其警訊筆錄外,並有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一件在卷可稽,是其所辯無非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