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 罪名 │ 告 ├────┼─────┼─┬───┬────┼─┬───┬────┤ ││ │ 刑 │年 月 日│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未製 │有七 │ │ 5│彰││ │ ││ │ ││經造 │期月 │ │ 82│化│2││ │││ 執9││許子 │徒 │間某日│ 偵70│地│訴9│ 8 │同│上│ 9 │ 2││可彈 │刑 │ │ 82│院│ 4│ │ │ │ │ 丁9││ │ │ │ │ │ │ │ │ │ │ │├───┼────┼────┼─────┼─┼───┼────┼─┼───┼────┼───┤│未有要│有八併三│ │ 5│彰││ │ ││ │ ││經槍零│期月科萬│間某日│ 82│化│2││ │││ 執9││許枝件│徒 新元│ 至 │ 偵70│地│訴9│ 8 │同│上│ 9 │ 2││可之 │刑 台 │ 1 │ 82│院│ 4│ │ │ │ │ 丁9││持主 │ 幣 │ │ │ │ │ │ │ │ │ │├───┼────┼────┼─────┼─┼───┼────┼─┼───┼────┼───┤│未持 │有四併二│ │ 5│彰││ │ ││ │ ││經有 │期月科萬│ 3 5│ 82│化│2││ │││ 執9││許子 │徒 新元│ 至 │ 偵70│地│訴9│ 8 │同│上│ 9 │ 2││可彈 │刑 台 │ 3 7│ 82│院│ 4│ │ │ │ │ 丁9││ │ 幣 │ │ │ │ │ │ │ │ │ │├───┼────┼────┼─────┼─┼───┼────┼─┼───┼────┼───┤│違彈管│有二併三│ │ │台││ │最│ │ │ ││反藥制│期年科萬│ │ 6│中│ 上7││高│ 台1││ 執5││槍刀條│徒八新元│ 8│ 偵 5│高│ 8│ 5 9│法│ 8│ 8 │ 8││砲械例│刑月台 │ │ 3│分│ 訴1│ │院│ 上2│ │ 丁3││ │ 幣 │ │ 3│院│ │ │ │ 5│ │ 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