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五號
- 上訴人
- 祥淳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河
- 複代理人
- 林家進
- 被上訴人
- 達盈化妝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忠
- 被上訴人
- 巨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大理人
- 甲○○
右列被上訴人,因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上揭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刑事案件經原審判決被告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刑事判決除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外,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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