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五號
- 原告
- 乙○○○產品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凱斯、莫前丹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被告
- 大昕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利音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貫乾一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昕實業有限公司、丙○○及貫乾一實業有限公司、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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