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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四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紀綱陳登源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四號

被告
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 法 定
代理人
甲○○ 男 三

            住台中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 七月廿四日R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蘇 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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