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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四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昕實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修義
被告
貫乾一實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

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蕭 廣 政

                      法 官 李 寶 堂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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