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佶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右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四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三、五四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連同在途期間為零日,截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上訴期間,已告屆滿,乃遲至同年六月五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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