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中華民國 九十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調偵 字第二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原名郭江水,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經核准改名,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參),於八十四年十二月間認識任職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南山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員丙○○(即易金蘭,以下稱丙○○),並得知 其正值升遷之際,有保險業績壓力,乙○○明知其已無資力週轉有困難,竟仍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七三八號其所 經營之宮岱建設有限公司處,向丙○○佯稱欲為其為本人及家屬投保,並以農曆 年關在即,急待週轉發放員工獎金為由,向丙○○借款,且乙○○為取信丙○○ ,遂於八十五年二月二日,為本人投保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繼於三月四日 為其子郭智仰及其同居人李秀靜分別投保二百二十萬元及二百萬元,復於三月十 一日為其女郭芳萍投保一百五十萬元,再於三月二十六日為其子郭鴻騰投保二百 萬元,並分別於八十五年三月三日、三月十日、三月二十四日先後簽發如附表一 所示支票四紙以支付保費,丙○○為求保險業積,不虞有詐而陷於錯誤,遂借款 與乙○○,乙○○即分別在二月七日、十三日及四月十八日分別簽發支票、本票 (詳如附表二)向丙○○詐得一百二十五萬元。嗣後乙○○簽發作為保險費之支 票到期經提示均遭退票,丙○○乃先代墊繳保費共計十九萬八千四百七十五元, 又乙○○為借款所簽發交付之支票、本票屆期提示亦陸續遭退票,未獲清償,經 丙○○向其催討亦均藉詞推諉,拒未清償,丙○○始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丙○○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向丙○○投保並借款未償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 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係因工程定作人積欠工程款項,並因向地下錢莊借款致 其週轉困難,始無法清償云云。惟查:右揭被告乙○○佯以投保為由詐借款項之 事實業據丙○○到庭指述綦詳,復有南山保險公司要保書、退票之支票、本票附 卷可資佐證,被告乙○○所投保之人壽保險,要屬消費性支出,且並非人人必要 投保此險,被告乙○○當衡量自己之經濟能力,量力而為,被告乙○○既無能力 ,當不該與丙○○約定多份保險契約。次查,被告乙○○屢屢借款未償,作為支 付保險費之支票亦任憑不獲兌現,足見被告乙○○於訂立保險契約之初,即已無 資力,且亦無投保之真意,而係以向丙○○投保為欺罔手段使陷於錯誤而利於向 丙○○詐借款項之手段,參以被告乙○○事後避不見面,足證被告乙○○自始具 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又被告乙○○雖辯稱:因工程定作人積欠工程款項,並因向 地下錢莊借款致其其週轉困難,始無法清償云云,惟卷附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 第四九六號乙○○涉嫌詐欺罪一案,其工程定作之時間為八十五年八、九月間, 有該案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核與本件被告乙○○簽發附表一之支票發票日之八 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八十五年六月三日、八十五年五月六 日之時間不符,被告乙○○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乙○○右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多次詐欺 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判決認被告罪證明,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按①、原審判決於犯罪事實欄謂:被告乙○○於八十四年十二月間認識 任職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業務員丙○○等語,惟原審判決竟又載稱 被告於同年二月二日,為本人及其子郭智仰、同居人李秀靜、其女郭芳萍其子郭 鴻騰分別投保,按被告乙○○既於八十四年十二月間始認識丙○○,何以早於同 年八十四年二月即為本人及其子郭智仰等投保,其時間認定顯有違誤,被告實際 之投保日應為八十五年二月二日。②、又附表三之二十六萬六千元係利息,並非 被告詐得之款項,此有載明「‧‧‧作為清償甲方『指被告乙○○』之借款含本 金一百二十五萬元、利息二十六萬六千元‧‧‧」等字樣之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 ,且告訴人丙○○於本院調查亦指稱:二十六萬六千元部分係利息等語無訛(詳 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筆錄第六頁),原審判決認被告另自八十五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陸續佯稱借款週轉,每次借款並簽發數月後為發票日之支票交付丙 ○○,又再詐得二十六萬六千元,先後共利用佯稱投保而詐借得一百五十萬六千 元,即與事實不符。被告乙○○上訴否認有詐欺犯意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理 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於原審審理中償付告訴人丙○○十二萬元 ,於本院審理中再當庭交付告訴人丙○○票號EU─0000000號、面額八 萬三千二百八十元整、付款銀行富邦銀行嘉義分行、發票日九十一年一月五日之 支票一紙清償部分款項,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告訴人丙○○亦當庭表示願意原 諒被告乙○○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 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 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 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 序者,不在此限。」,而修正前之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 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故本條文之修正,擴大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範圍,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又以:如附表三列之二十六萬六千元亦係被告乙 ○○詐借所得之款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惟查: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涉有詐取二十六萬六千元,辯稱:該 二十六萬六千元係利云息等語,經查:附表三之二十六萬六千元係利息,並非被 告詐得之款項,此有載明「‧‧‧作為清償甲方「指被告乙○○」之借款含本金 一百二十五萬元、利息二十六萬六千元‧‧‧」等字樣之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 且告訴人丙○○於本院調查亦指稱二十六萬六千元部分係利息無訛(詳見本院九 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筆錄第六頁),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認如附表 三所列之二十六萬六千元亦係被告乙○○詐借所得之款項,即與事實不符。自無 從令被告乙○○負本部分詐欺取財罪責之餘地,惟被告乙○○所涉本部分詐欺取 財犯行果若成立,則與被告乙○○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後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胡 忠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K 附表一:被告簽發作為保險費之支票 編號 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票號 票面金額 備 考 一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 CR0000000 0萬二千元 要保人為郭鴻騰 有限公司 二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AJ0000000 0萬元 要保人為郭芳萍 有限公司 三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六月三日 WPQA0000000 0萬二千元 要保人為郭智仰 有限公司 四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五月六日 AJ0000000 0萬三千九 要保人為李秀靜 有限公司 百二十五元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號 票面金額 一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八月七日 TFRA0000000 0十五萬 有限公司 元 二 本票 同右 八十五年二月七日 同年八月七日 TH004612 同右 三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 AJ0000000 0十萬元 有限公司 四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 CR0000000 0十萬元 有限公司 五 本票 同右 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 同年八月十三日 TS000000 0十萬元 六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九月十日 TFQA0000000 0十萬元 有限公司 七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TFQA0000000 0十萬元 有限公司 八 本票 同右 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同年八月十三日 TS000000 0十萬元 附表三: 編號 種類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號 票面金額 一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六月十日 AJ0000000 0萬元 有限公司 二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五月廿八日 CR0000000 0萬五千 有限公司 元 三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AJ0000000 0萬元 有限公司 四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CR0000000 0萬元 有限公司 五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CR0000000 0萬元 有限公司 六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六月廿五日 AJ0000000 0萬元 有限公司 七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 TFRA0000000 0萬五千 有限公司 元 八 支票 宮岱建設 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AJ0000000 0萬六千 有限公司 元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