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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二二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二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自訴人
上偉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街七十二號
自訴人
嘉泰新企業有限公司 設同右
共同代表人
廖本益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一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十月廿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坦承其為自訴人公司之員工,負責與客戶接洽介紹商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業務,於任職期間有侵占如原判決附表所載之貨款屬實。其上訴謂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查被告迄未與自訴人公司和解,所侵占之貨款尚未返還,已據自訴人公司之代表人廖本益到庭供明,足見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原審予以酌情量罰,並無不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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