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七О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號中華民國九 十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二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廣德機電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經華泰太平洋行之傅肇寬居間介紹, 明知朱政夫受宏泰中醫診所負責人甲○○○之委託,欲購買全新之發電機及自動 切換開關各一組,安裝於臺中市○○路六三九之十四號宏泰中醫診所,以備斷電 時作為緊急發電使用,詎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八十 二年六月下旬,以市價僅新臺幣(下同)五萬元而由卡車引擎改裝之發電機,充 當全新之發電機出售予甲○○○安裝於宏泰中醫診所,致使不知情之甲○○○陷 於錯誤後,以二十七萬八千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購買該發電機及週邊設施,乙○○ 見計得逞,即親自至上開宏泰中醫診所安裝該發電機及週邊設施。嗣該診所遇有 停電,需使用上開發電機時,屢次故障,經麥金興業電機有限公司技師修理後發 現該發電機並非新品,始知有詐。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於前開時間有經由案外人傅肇寬之居間介紹而知告訴人甲○ ○○欲購買全新之發電機及自動切換開關各一組安裝於上開宏泰中醫診所,及其 有以市價僅五萬元而由卡車引擎改裝之發電機充當全新之發電機出售予告訴人二 十七萬八千二百五十元(包括週邊設施)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行 ,辯稱:當時伊在出貨單上有註明係中古品,且係告訴人及其夫朱政夫說要買上 開發電機的,另該發電機經消防檢查並無問題,伊亦係被害人云云。惟查右開犯 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核與證人朱政夫證述之情節相符。次查告訴人於欲 安裝購買上開發電機時確曾言明要購買新發電機,且上開買賣係由被告直接與告 訴人之夫朱政夫接洽,傅肇寬僅居間介紹而已等情,亦據證人傅肇寬證述在卷。 再查上開發電機及週邊設施,確係由被告直接送貨至宏泰中醫診所,且統一發票 亦係由被告所經營之廣德機電工業有限公司開立指名給宏泰中醫診所,亦有出貨 單及統一發票等影本各一份附卷可按。被告於原審雖辯稱上開發電機係其賣給證 人傅肇寬,傅肇寬再賣給告訴人云云,但查苟並非被告直接賣給告訴人,何以被 告會直接送貨至告訴人所經營之宏泰中醫診所?且統一發票又會指名給宏泰中醫 診所?況證人傅肇寬亦否認有向被告購買上開發電機之事,益見被告此部分所辯 ,並不足取。第查上開出貨單雖註明係中古品,但該出貨單係由證人傅肇寬所簽 收,有該出貨單足按,且證人傅肇寬亦供稱:「當時我因在場監工,所以由我代 為簽收」等語,該出貨單既非由告訴人或其夫朱政夫所簽收,告訴人及其夫朱政 夫自不知上開發電機係中古品,是並無法資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明。另上開發電機 於安裝後縱經消防檢查通過,但僅能證明該發電機符合消防安全標準而已,並無 法阻卻其以舊品冒充新品詐財之刑事責任。又被告明知上開發電機係由卡車引擎 改裝之發電機,且價值僅約五萬元,竟冒充新品出售,且售價(連同週邊設施) 高達二十七萬八千二百五十元,足見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綜上所 述,足證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審疏未詳予審究, 遽認上開買賣係存在於被告與證人傅肇寬之間,並非被告與告訴人之間,而為被 告無罪之判決,核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羅 得 村 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