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

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一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其係徒手竊盜,未持鋼剪行竊,原判決太重等語,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陳 賢 慧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八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