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無在途期間,乃遲至同年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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