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 第五六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柴豫南、林守汝、邱燕輝、陳利榮、邵雁如、黃奇和、鄭瑞彬、商桓、 洪朝瑞、李育誠、何添發(柴豫南、林守汝、邱燕輝、陳利榮、邵雁如、黃奇和 、鄭瑞彬、商桓、洪朝瑞、李育誠、何添發均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黃奇杉等人(以下簡稱乙○○等人)分別因 急需現金週轉,適見中福興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C室 ,下稱中福公司)所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與如附表(一)業務員欄內所 示不知真實姓名之各業務員(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接 洽,乙○○係八十四年左右始任職國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八十二年四月一 日到職,且所得過低,不符合信用貸款之條件。然因該如附表一編號一五九號所 列業務員每辦成一件貸款,可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不等之 佣金,遂由該業務員提供偽造之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業務 員透過同公司之業務員陳思惠「其中陳思惠已另案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委請某真 實姓名不詳而被稱呼為「林先生」之成年男子,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五九所示 之行使日期前數日,在不詳之處所,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五九所示內容之扣 繳憑單)、同時乙○○並自行提供國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並偽填到 職日為八十二年四月一日,使乙○○可以順利獲得申貸。乙○○明知該情,竟與 前開如附表(一)編號一五九號所列之業務員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五九所示之 行使日期,在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對保人員,前往中福公司核辦對保時,據 以行使該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持向該合作社辦理「歡心理財」免保人 消費性貸款三十萬元,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各扣 繳義務人(負責人)、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之正確性。乙○○於借 得三十萬元後,扣除各種費用外,尚需向中福公司購買納骨塔位,實得僅約十五 萬元左右。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員警在臺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 查獲中福公司涉嫌違反公司法罪嫌,再至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扣得借款人之 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共一千二百十一袋),而發現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傳喚,雖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被告雖於本院調查時矢口否 認涉有右揭犯行,辯稱:伊並不知扣繳憑單係偽造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 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到職日期係變造、扣繳憑單係偽造等情不諱(詳見原審審理 卷第一○九頁),且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乙○○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及乙○○任職國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各一份在卷足資 佐證,按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除非被告乙○○自己向其任職之公司申請,中福 公司之業務員實無法為其準備真正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此應為被告乙○○所 知悉之事實。另中福公司之業務員會於該合作社人員對保之前,將其為被告乙○ ○偽造之扣繳憑單及乙○○自行提供之在職證明書交付被告乙○○閱覽,以便被 告乙○○依資料內容回答,否則被告乙○○依其實際任職情形回答,或回答未任 職,而與所交付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上之內容(含年給付總額)不符,豈有不 穿幫之理?於原審審理時被告乙○○,對於原審提示之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 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內,所附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供當庭審認,被告乙 ○○即供承扣繳憑單係偽造、或在職證明書格式及印章雖真正,惟到職日期內容 不實,是被告乙○○嗣辯稱伊對偽造一節並不知情云云,即非可採。本件事証明 確,被告乙○○右揭犯行,足堪認定。 二、按扣繳憑單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在職證明書則屬同法第二百十二條 之特種文書。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關於服務之證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 財罪,被告乙○○其變造關於服務證明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被告乙○○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變造關於服務之證明書罪、及詐欺罪、 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論 處。被告乙○○與承辦業務員間,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至「林先生」與被告乙○○未有任何接觸,難認被告乙○○事前即知悉各 業務員係經由陳思惠轉交「林先生」進行偽造,自不得認被告等與陳思惠、「林 先生」間,存有共犯之關係。原審認被告乙○○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按卷附國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乙○○在職證明書係乙○○所自行提供 ,並非業務員所偽造,且上開在職證明書上之國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及負責人 丙○○章均係真正,僅係到職日期經變造不實,原審判決,認卷附國毓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乙○○在職證明書係業務員所提供,且認在職證明書上之國毓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章及負責人丙○○章均係偽造,與事實不符,被告上訴否認知悉扣繳 憑單係偽造,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 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叁月,且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 ,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 、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 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 秩序者,不在此限。」,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訂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壹日。依首揭規定,本件被告於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 告乙○○於本件犯罪行為後,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由原審法院以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案判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尚未執行,自不宜再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乙○○之上開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經被告持向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辦理 貸款申請後,已留存於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而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 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胡 忠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K 附表一 ┌──┬─────┬────┬────┬──┬───────┬─────┬────┐ │編號│所得人姓名│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年度│申 報 單 位 │扣繳義務人│業務員 │ │ │ │ │ │ │ │ │行使日期│ ├──┼─────┼────┼────┼──┼───────┼─────┼────┤ │155 │柴 豫 南 │670000 │40200 │85 │千畝石有限公司│陳哲淳 │不詳 │ │ │ │ │ │ │ │ │.07.25│ ├──┼─────┼────┼────┼──┼───────┼─────┼────┤ │157 │林 守 汝 │824840 │47842 │85 │早安風尚服飾精│許美碧 │不詳 │ │ │ │ │ │ │品店 │ │.07.30│ ├──┼─────┼────┼────┼──┼───────┼─────┼────┤ │158 │邱 燕 輝 │812000 │48720 │85 │川益鉛錘廠有限│林丞如 │不詳 │ │ │ │ │ │ │公司 │ │.07.30│ ├──┼─────┼────┼────┼──┼───────┼─────┼────┤ │159 │乙 ○ ○ │670000 │40200 │85 │國毓實業有限公│丙○○ │不詳 │ │ │ │ │ │ │司 │ │.07.30│ ├──┼─────┼────┼────┼──┼───────┼─────┼────┤ │160 │趙 德 洲 │673020 │40381 │85 │方達連實業有限│林中柱 │不詳 │ │ │ │ │ │ │公司 │ │.07.30│ ├──┼─────┼────┼────┼──┼───────┼─────┼────┤ │161 │陳 利 榮 │803269 │48196 │85 │中盈保險經紀人│陳吳玉英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 │.40.29│ ├──┼─────┼────┼────┼──┼───────┼─────┼────┤ │166 │邵 雁 如 │853355 │51201 │85 │方達連實業有限│林中柱 │不詳 │ │ │ │ │ │ │公司 │ │.07.30│ ├──┼─────┼────┼────┼──┼───────┼─────┼────┤ │167 │黃 奇 和 │825000 │49500 │85 │佑國實業有限公│朱松村 │陳先生 │ │ │ │ │ │ │司 │ │.07.16│ ├──┼─────┼────┼────┼──┼───────┼─────┼────┤ │173 │胡 文 雄 │807144 │47506 │85 │苙普企業管理有│張峰賓 │不詳 │ │ │ │ │ │ │限公司 │ │.08.06│ ├──┼─────┼────┼────┼──┼───────┼─────┼────┤ │178 │鄭 瑞 彬 │802949 │34839 │85 │郵政總局 │陳瓊玲 │不詳 │ │ │ │ │ │ │ │ │.04.05│ ├──┼─────┼────┼────┼──┼───────┼─────┼────┤ │179 │商 桓 │638600 │31204 │85 │盛源鑄造機器有│廖賴絹枝 │不詳 │ │ │ │ │ │ │限公司 │ │.08.01│ ├──┼─────┼────┼────┼──┼───────┼─────┼────┤ │180 │張 清 發 │611000 │36660 │85 │太力電工程有限│張茂全 │不詳 │ │ │ │ │ │ │公司 │ │.04.05│ ├──┼─────┼────┼────┼──┼───────┼─────┼────┤ │194 │莊 啟 明 │802050 │40195 │85 │駿霖興業有限公│何旭霜 │不詳 │ │ │ │ │ │ │司 │ │.09.17│ ├──┼─────┼────┼────┼──┼───────┼─────┼────┤ │197 │洪 朝 瑞 │816000 │48960 │85 │祥瑞玻璃行有限│許淑貞 │不詳 │ │ │ │ │ │ │公司 │ │.09.17│ ├──┼─────┼────┼────┼──┼───────┼─────┼────┤ │203 │程 國 維 │834500 │38387 │85 │中盈保險經紀人│陳吳玉英 │不詳 │ │ │ │ │ │ │公司 │ │.09.30│ ├──┼─────┼────┼────┼──┼───────┼─────┼────┤ │205 │李 育 誠 │819720 │40980 │85 │誠友億有限公司│張麗華 │不詳 │ │ │ │ │ │ │ │ │.09.17│ ├──┼─────┼────┼────┼──┼───────┼─────┼────┤ │206 │何 添 發 │804287 │40822 │85 │協力研磨有限公│何添丁 │不詳 │ │ │ │ │ │ │司 │ │.09.17│ ├──┼─────┼────┼────┼──┼───────┼─────┼────┤ │209 │廖 貴 香 │645000 │38700 │85 │順利工業社 │黃哲雄 │不詳 │ │ │ │ │ │ │ │ │.09.19│ ├──┼─────┼────┼────┼──┼───────┼─────┼────┤ │739 │黃 奇 杉 │ │ │ │ │ │無扣繳憑│ │ │ │ │ │ │ │ │單 │ └──┴─────┴────┴────┴──┴───────┴─────┴────┘ 附表二: ┌──┬─────┬────┬────────┬────┬────┬─────┐ │編號│在職人姓名│所任職位│ 服 務 單 位 │負 責 人│證明日期│ 備 註 │ │ │ │ │ │ │ │ │ ├──┼─────┼────┼────────┼────┼────┼─────┤ │155 │柴 豫 南 │ 主 任 │千畝石有限公司 │陳哲淳 │86.07.23│一 份 │ ├──┼─────┼────┼────────┼────┼────┼─────┤ │157 │林 守 汝 │ 經 理 │早安風尚服飾精品│許美碧 │空 白 │一 份 │ ├──┼─────┼────┼────────┼────┼────┼─────┤ │158 │邱 燕 輝 │ 經 理 │川益鉛錘廠有限公│林丞如 │86.07.21│一 份 │ │ │ │ │司 │ │ │ │ ├──┼─────┼────┼────────┼────┼────┼─────┤ │159 │乙 ○ ○ │ 經 理 │國毓實業有限公司│丙○○ │空 白 │一 份 │ ├──┼─────┼────┼────────┼────┼────┼─────┤ │160 │趙 德 洲 │ 經 理 │方達連實業有限公│林中柱 │86.07.21│一 份 │ │ │ │ │司 │ │ │ │ ├──┼─────┼────┼────────┼────┼────┼─────┤ │161 │陳 利 榮 │ 副 理 │中盈保險經紀人有│陳吳玉 │86.06.20│一 份 │ │ │ │ │限公司 │ │ │ │ ├──┼─────┼────┼────────┼────┼────┼─────┤ │166 │邵 雁 如 │ 經 理 │方達連實業有限公│林中柱 │86.07.23│一 份 │ │ │ │ │司 │ │ │ │ ├──┼─────┼────┼────────┼────┼────┼─────┤ │167 │黃 奇 和 │ 經 理 │佑國實業有限公司│朱松村 │86.06.28│未偽造 │ │ │ │ │ │ │ │內容已變造│ ├──┼─────┼────┼────────┼────┼────┼─────┤ │173 │胡 文 雄 │ 主 任 │苙普企業管理有限│張峰賓 │86.08.08│一 份 │ │ │ │ │公司 │ │ │ │ ├──┼─────┼────┼────────┼────┼────┼─────┤ │178 │鄭 瑞 彬 │ 股 長 │交通部台灣中區郵│陳吉雄 │86.08.06│未偽造 │ │ │ │ │政管理局 │ │ │內容已變造│ ├──┼─────┼────┼────────┼────┼────┼─────┤ │179 │商 桓 │ 組 長 │盛源鑄造機器有限│廖賴絹枝│86.07.28│一 份 │ │ │ │ │公司 │ │ │ │ ├──┼─────┼────┼────────┼────┼────┼─────┤ │180 │張 清 發 │ 經 理 │太力電工程有限公│張茂全 │86.08.20│一 份 │ │ │ │ │司 │ │ │ │ ├──┼─────┼────┼────────┼────┼────┼─────┤ │194 │莊 啟 明 │業務代表│駿霖興業有限公司│何旭霜 │86.08.25│一 份 │ ├──┼─────┼────┼────────┼────┼────┼─────┤ │197 │洪 朝 瑞 │ 經 理 │祥瑞玻璃行有限公│許淑貞 │86.09.03│一 份 │ │ │ │ │司 │ │ │ │ ├──┼─────┼────┼────────┼────┼────┼─────┤ │203 │程 國 維 │ 主 任 │中盈保險經紀人公│陳吳玉英│空 白 │一 份 │ │ │ │ │司 │ │ │ │ ├──┼─────┼────┼────────┼────┼────┼─────┤ │205 │李 育 誠 │ 主 任 │誠友億有限公司 │張麗華 │87.09.16│未偽造 │ │ │ │ │ │ │ │內容已變造│ ├──┼─────┼────┼────────┼────┼────┼─────┤ │206 │何 添 發 │ 經 理 │協力研磨有限公司│何添丁 │86.08.12│未偽造 │ │ │ │ │ │ │ │內容已變造│ ├──┼─────┼────┼────────┼────┼────┼─────┤ │209 │廖 貴 香 │ 組 長 │順利工業社 │黃哲雄 │86.09.19│一 份 │ ├──┼─────┼────┼────────┼────┼────┼─────┤ │739 │黃 奇 杉 │ 主 任 │宏錡國際事業有限│鐘萬得 │87.10.08│一 份 │ │ │ │ │公司 │ │ │ │ └──┴─────┴────┴────────┴────┴────┴─────┘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