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三二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 女 四 選任辯護人 邱碩松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女 五 戌○○ 男四十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坤旺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 ○ 宇○○ 男 四 A○○ 男 四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幼蘭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男 四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 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及十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第一七八八三號、第一九二九七號 、第二一一五二號、第二一四○一號、第二四一八六號、第二四三四三號、第二六三 八一號、第二七一二一號、第二七三三七號;併案辦理案號:原審臺灣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三號、第二四九六號、第五九○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E○○、辛○○、B○○、戌○○、地○、宇○○、A○○、壬 ○○部分撤銷。 癸○○、辛○○、E○○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癸○ ○、辛○○各處有期徒刑貳年,E○○處有期徒刑參年;偽刻之天○○、卯○○、G ○○、庚○○、丑○○、宙○○、C○○、黃○○、未○○、己○○、辰○○、F○ ○印章各壹顆,偽造之天○○印文參枚(見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五)、卯○○印文 貳枚(見附表一編號二、八)、宙○○印文貳枚(見附表一編號十四、四六)、G○ ○、庚○○、丑○○、C○○、黃○○、未○○、己○○、辰○○、F○○印文各壹 枚,均沒收。 B○○、戌○○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各 處有期徒刑捌月。 地○、宇○○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各處 有期徒刑玖月。 A○○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 期徒刑拾月。 壬○○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緣國內因獎勵外銷,對外銷採取零稅率政策,因此,廠商外銷時可以退還已繳納 之稅捐;申領退稅之出口廠商只需檢附出口報單及上游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即 可向稅捐機關申領退稅,稅捐機關經形式審查認符合規定後,即開出退稅之國庫 支票交給出口廠商兌領,至於上游廠商是否已繳納稅捐,則非申領退稅之條件。 故縱使上游廠商並未繳納應繳之稅捐,出口廠商仍可退稅,該筆款項事實上為國 庫支出。又政府對於公司之設立登記以及營利事業登記,為講求便民及提高行政 效率,乃儘量採用書面審查制度,致給予李瓊琳(化名為「王國忠」)、午○○ (原名張嘉年,化名為「張葉文」、「辰○○」、「張文」等)及陳及武(化名 「天○○」)等人可乘之機。而癸○○、E○○及辛○○,明知李瓊琳、午○○ 及陳及武(該三人目前均在通緝中)以虛設公司行號之方法,向國庫詐領退稅款 、販賣發票並向金融機構詐騙貸款,竟仍與渠三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 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八月間止,與亦有犯 意聯絡之蕭海堂(又名「蕭登耀」),分別受李瓊琳、午○○以每月各約新台幣 (下同)二萬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之薪資僱用(蕭海堂自八十七年三月間加入) ,由蕭海堂負責在臺灣北、中、南各地尋找設立公司之地點及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癸○○負責外務及擔任午○○之司機,E○○負責記帳、跑報關行、至銀行存 、提、匯款及送件至會計事務所之工作,辛○○則負責行政管理及午○○臨時交 辦之事務。其中癸○○、辛○○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午○○同赴香港 設立「萬加貿易有限公司」(MARCA TRADINGLIMITED COPORATION,下稱香港「 萬加公司」),由癸○○、辛○○在設立文件上簽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二人並至 彰化商業銀行香港分行開設「萬加公司」之帳戶,供作與設於臺灣之公司為進出 口貿易假象之通匯戶頭之用。而以李瓊琳、午○○為軸心人物之集團犯罪行為如 下: ㈠、連續以人頭虛設(或購買原已成立之公司行號而加以變更登記,下同)如附 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其中編號一、二、三、八、九、十二、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二十、四四、四五及四六所示之公司行號,係經由偽刻「天○ ○」、「卯○○」、「G○○」、「庚○○」、「丑○○」、「宙○○」、 「C○○」、「黃○○」、「未○○」、「己○○」、「辰○○」、「F○ ○」之印章各一顆及以該偽刻之印章偽造印文一枚(其中天○○、卯○○、 宙○○各被偽造印文三、二、二枚),以偽造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或變更 )登記申請書,並分別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臺灣省 政府建設廳、台北縣政府(「忠茂企業社」部分),申請各該公司行號之設 立(或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 掌管之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 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負責人或股東之「天○○」等人。 ㈡、李瓊琳、午○○集團於前揭公司行號完成設立登記後,即以如附表二所示之 公司為外銷公司,並向台北地區之舊貨商王錦煌等人購買IC半導體等廢電 子零件裝箱後,以該些外銷公司之名義,出口給香港「萬加公司」,利用政 府對高科技商品外銷零稅率之優惠政策,連續檢具渠等所開立之其他虛設公 司行號之發票或有實際營業公司行號所開立之發票(取得進項發票之情形詳 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四所載),向各稅捐機關辦理退還上游廠商已繳納之稅 款計二千四百六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元(詳如附表二所載)。 ㈢、李瓊琳、午○○集團向稅捐機關領取該些虛設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後,除為 前述之詐領退稅款用外,並連續以發票面額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八之代價, 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額之公司或行號,或以循環對開之方式,相互取 得進銷項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些購買發票者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表三於開立發票部分打★處之部分),另為製造各虛設公司行號有營業之 假象,乃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 得發票(此部分因虛設公司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故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 實際上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 題)。各虛設公司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之情形與所幫助逃漏之稅額,則 詳如附表三所載。 ㈣、午○○以「辰○○」之名任「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八十六年五 月五日及五月十四日,連續三次(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二次)以「健弘一品 有限公司」為借款人,而以「辰○○」、辛○○為連帶保證人,連續三次向 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分別詐借得一千二百萬元、一百八十萬元、四百二十 萬元,合計一千八百萬元,得手後本息迄未清償。 二、A○○於八十五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李瓊琳、午○○集團為虛 設前揭公司行號,乃以每家公司行號五萬至七萬元之代價,誘使知情而與渠等有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之 廖本昇、玄○○、黃康煙、丁○○、楊永煙、楊正三、林昌呈、曾東漢(廖本昇 等人皆經原審判決有罪後,未據上訴而告確定)、盧光輝(經原審判決免訴,未 據上訴而確定)、B○○、戌○○、地○、宇○○、A○○、彭建安、曾吉星( 彭建安、曾吉星目前通緝中)擔任各該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詳情如附表一 所示),而為如前一、㈡、㈢所述之詐領退稅款及販售發票以幫助逃漏營業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詳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打★處所示)。又為製造該些公司 行號有營業之假象,以取信稅捐機關、金融機關,另以每月一萬五千至三萬元之 薪水,僱用玄○○、丁○○、盧光輝、曾東漢、地○、戌○○、宇○○、A○○ ,在渠等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行號接聽電話及應付稅務機關、金融機關之查詢。 三、壬○○係台北縣汐止鎮○○路一六九巷二九號十二樓之一「創得資訊有限公司」 (下稱「創得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其為幫助丙○○(經原審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上訴本院後撤 回上訴而確定)抵銷因虛增之「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冠電腦公司 」)之營業額而陡增之稅捐,乃於八十六年二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底止,連續 虛開「創得公司」之發票三張,面額計一千九百八十九萬零六百五十元,給「優 冠電腦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並自丙○○處取得「夏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夏懋公司」)之發票四張,面額計一千九百八十九萬零六百五十元,以抵銷因開 立發票所增加之稅捐。壬○○不實填製前開「創得公司」之發票,並將不實取得 之發票記入帳冊後,即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辦理「創得公司」之營業稅申報(前揭虛開發 票之行為,因僅係以循環對開方式虛增「優冠電腦公司」之營業額,而無交易之 事實,故均無逃漏稅或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 四、案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癸○○、E○○、辛○○、B○○、戌○○ 、地○、宇○○、A○○等人均否認有前揭犯行,㈠、被告癸○○辯稱:伊於八 十六年一月間,固曾與午○○前往香港設立「萬加公司」,但於八十六年七月間 即退出;又伊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七年八月間,係於加權公司及莫凡尼企業公 司任職,僅於裝潢工作之餘才擔任午○○之司機,所以不可能參加李瓊琳、午○ ○集團之詐取退稅款、偽造文書及販賣統一發票之犯行云云。㈡、被告E○○辯 稱:伊只負責送件到報關行、會計師事務所及至銀行辦理存、提、匯款之工作, 並不知道李瓊琳、午○○等人係從事違法之犯行云云。㈢、被告辛○○辯稱:伊 於八十五年間,經人介紹至「健弘一品有限公司」工作,由午○○以每月三萬元 之薪資僱用,午○○說為建立人事登記資料,要伊交給身分證,後來才告知伊為 公司之股東並擔任負責人,囑伊至稅捐稽徵機關簽名;午○○指派伊擔任行政管 理之工作,實際上伊係作打雜之工作;伊並無偽刻「天○○」等人之印章,亦無 偽造任何文件以申請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伊僅受僱數月,完全不知李瓊琳、午 ○○等人所為何事云云。㈣、被告B○○辯稱:伊之職業為美髮業,因亥○○告 訴伊作美髮業須進口一些東西,而要有公司執照才能進口,伊乃將身分證及印章 交給亥○○;至楊永煙、楊正三、戌○○、林昌呈等人,伊素不相識,更無與之 共犯詐欺取財、逃漏稅捐之行為云云。㈤、被告戌○○辯稱:伊在健康公園認識 一位「楊」先生,他要伊一起投資進口酒類,伊乃將身分證交給他,「楊」先生 並要伊到富邦銀行開戶,支票領出來後由「楊」先生拿走了,其餘之事伊就不知 道了云云。㈥、被告地○辯稱:伊不識字,蕭海堂請伊到高雄上班擔任打掃或接 聽電話之雜務工作,月薪約二萬元,伊去工作了一個月餘,始發現辦公室外面牌 子上有伊之姓名,但之後就再也找不著蕭海堂的人了;至李瓊琳、午○○等人伊 素不相識,也沒有允諾以每家五萬元或七萬元之代價,擔任公司行號負責人或股 東之犯意連絡,伊之身分實係遭到冒用云云。㈦、被告宇○○辯稱:因伊中風, 身體不好,玄○○請伊去桃園縣中壢市一家公司上班接聽電話,月薪二萬五千元 ;玄○○並要伊當一家公司之負責人,伊才將身分證交給他,但伊為何同時成為 其他四家公司之股東,伊亦不清楚云云。㈧、被告A○○辯稱:伊不認識李瓊琳 ,只認識一位「秦」先生,「秦」先生要伊合夥開一家公司,伊負責接聽電話或 包裝東西,「秦」先生並說公司需要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但他本人有退票紀錄所 以不能申請支票,伊才和「秦」先生一起去開支票存款帳戶;後來伊發現公司有 問題後,就去銀行將帳戶註銷掉,結果被「秦」先生等人發現後,還被他們叫人 毆打成傷云云。 貳、經查: 一、八十五年間,有自稱「連德福」之人,向王國忠詐稱可代辦遷移戶籍至台北縣 以領取殘障津貼,王國忠遂將身分證與印章交予該名男子,由其代辦遷移戶籍 之手續,惟其後「連德福」僅交給王國忠二個月合計一萬五千元之殘障津貼, 此後即不知去向;迨至後來,更有一位陳姓婦人,持貼有「連德福」相片之王 國忠身分證影本一張,找上王國忠,稱:伊遭自稱「王國忠」之人詐騙等情, 業據王國忠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八四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三七四號案件偵查中,供述甚詳,並有 王國忠當庭提出經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一張附卷可稽;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李 瓊琳之身分證影本,王國忠稱:李瓊琳身分證上相片所示之人很像「連德福」 (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緝字第三七四號卷第二十四頁正面、第三十四頁反面、 第四十三頁反面、雄檢八十六年偵緝字第七八四號卷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三頁 );而蕭海堂、廖本昇、陳及武為與「王國忠」相熟之人,經檢察官於偵查中 提示李瓊琳之身分證影本及經變造之王國忠身分證影本,則均明確指認身分證 上相片所示之人,即為「王國忠」無誤(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緝字第三七四號 卷第二十六頁反面、第二十七頁正面、第二十九頁正面、第三十四頁反面、第 三十六頁反面及第二四七頁反面所附筆錄影本);另被告癸○○亦於警詢中稱 :「李瓊琳即是自稱『王國忠』本人無誤」(詳見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四六三 號卷第三十五頁反面警詢筆錄),足見李瓊琳確有以「王國忠」之化名對外行 事情事。另午○○原名「張嘉年」,有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函覆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查(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 一號卷㈤第五頁)。而午○○曾分別使用「張葉文」、「辰○○」、「張文」 等化名對外行事等情,亦分經蕭海堂及被告癸○○、E○○分別於偵查及原審 中供述明確(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第五十七頁反面訊問筆 錄、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四六三號卷第三十五頁反面警詢筆錄、中檢八十七年 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㈥第二○五頁反面以下陳報狀、原審卷㈠第一六一頁以 下)。是李瓊琳、午○○使用前開化名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癸○○、辛○○到香港設立「萬加公司」,並到彰銀香港分行開立「萬加 公司」之帳戶一節,已據二人供承在卷(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 號卷㈢第二三三頁反面談話筆錄、第二五○頁以下訊問筆錄、原審卷㈠第一六 二頁、第一九三頁反面、原審卷㈢第三九四頁),並有二人簽名之開戶資料( 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㈡第三七○至第四○一頁)及辛○○ 、癸○○、午○○(其時護照名稱仍為「張嘉年」)三人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 日及二十六日一同搭機出、入境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詳見中 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入出境資料行政卷)。被告辛○○並稱:「辰 ○○」說到香港開戶頭比較方便作進出口貿易(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 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五一頁),足見三人設立香港「萬加公司」之初,即有以之 為將來出口對象公司之意。 三、如附表一所示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等四十六家公司行號,於案發期間之負 責人、(有限公司)股東姓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姓名,連同公 司行號之登記地址,各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十六所示等情,業有台北市政 府建設局、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函覆原 審所附之各該公司行號(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 董事、股東名單、公司資料查詢單、(商號)電腦資料查詢單及(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監察人名單等資料(除電腦資料查詢單外,均為 影本)附卷可稽(詳見原審卷㈢第八頁至第一二二頁、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三四 頁)。觀諸前開資料可以發現:各家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多有重疊之情形 ,而設立地址亦有相同者。且: ㈠、證人即記帳業者李芳玲稱:「鴻華達實業社」的發票及費用,均由「鐳行有 限公司」一位葉先生(指午○○)出面處理,伊認為葉先生應與「鴻華達實 業社」有所關聯(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㈠第三五二頁) ;證人李秀稱:「振泓企業社」是一個叫「王國忠」之人委託伊辦理設立登 記及記帳,「振泓企業社」的總分類帳記載有「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聯福企業行」、「金鐳有限公司」等傳票情形(同 前卷第三五九頁);沈月煌稱:蕭海堂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晚上打電話給 伊,叫伊拿印章交給廖本昇到稅捐處領退稅款(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 三五四一號卷㈡第三十四頁),而廖本昇則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建陽 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前往台中市稅捐處詐領退稅款時,為警當場查 獲;黃宗澤稱:蕭海堂及曾吉星向伊分租台中市○區○○○街一五一號七樓 設立「昭筆有限公司」(同前卷第三十五頁);健詮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楊健 源稱:「陸渡企業有限公司」、「握達有限公司」係蕭海堂委託伊代辦設立 登記(同前卷第六十四頁);捷明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張伊茹稱:「盈洲國際 有限公司」是蕭海堂委託辦理登記(同前卷第一五○頁);統聯會計事務所 負責人黃月珍稱:「昭遠國際有限公司」、「達澧國際有限公司」、「鐳行 有限公司」,是蕭海堂委託伊辦理登記的;郭忠隴則稱:「昭遠國際有限公 司」、「達澧國際有限公司」兩家的設立處所是蕭海堂向伊承租的(同前卷 第一五九至第一六○頁);大信會計事務所負責人謝秀麗稱:「浦立貿易有 限公司」是蕭海堂委託伊辦理設立登記的(同前卷第一六四頁);蘇輝鴻則 稱:蕭海堂與玄○○透過本公司廣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向本公司承租 台北市○○○路○段五一之二號四樓,設立「捷椿企業有限公司」(同前卷 第一六六頁);戴肇強稱:蕭海堂偕玄○○承租高雄市○○區○○街六五號 一樓,設立「景淳企業有限公司」(同前卷第一七八頁);立揚聯合會計事 務所負責人顏秀玲稱:「發漂企業有限公司」是一位自稱姓蕭的男士委託我 們辦理的(同前卷第一八七頁);林淑苹稱:伊受僱於「王國忠」、蕭海堂 ,在高雄市○○街三九號辦理雜務,該處設有「喬濟企業有限公司」跟「客 里多國際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伊除了辦理該二家公司的雜項業務外,也有 代收景淳、南灣、陵成、地○、浦立、發漂、金鐳、健弘一品、陸渡、喬屋 工程等公司的雜項收支業務及發票資料,稅捐處要公司負責人去簽名時,伊 就通知「王國忠」及蕭海堂,他們二人曾帶楊永煙、曾東漢、彭建安、玄○ ○、廖本昇到稅捐處簽名(同前卷第一八○頁);冠群工商會計事務所負責 人陳文玲稱:蕭海堂委託伊辦理「建陽國際有限公司」、「字陽有限公司」 之設立登記,之前與該二公司聯絡,均是打台北「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的電 話,伊去過他們辦公室幾次,從辦公室看不出有營業行為,內僅有一位小姐 在接電話(同前卷第八頁、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㈤第三○○ 頁);于維新稱「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是伊於八十四年二月設立,於八 十七年三月時,因缺錢,故以四萬元代價賣給王國忠,而該王國忠即是李瓊 琳」(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㈥第七十九頁);王玉臣則 稱「暘旌企業有限公司」是我所設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我曾將公司發票借 給「王國忠」,「振泓企業社」是「王國忠」借我的身分證設立的(詳見中 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二五頁以下);證人即「忠茂企業 社」之負責人江忠林則稱:有位自稱「王國忠」之人(經依相片指認為李瓊 琳),找伊合夥開設「忠茂企業社」,並以伊之名義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詳 見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五九○一號卷第七頁正面至第八頁正面)。 ㈡、蕭海堂不否認自八十七年三月間起,即受僱於李瓊琳;對於前揭證人所稱受 伊委託辦理公司行號設立登記之事實,亦均坦承不諱,稱:伊領李瓊琳之薪 水,李瓊琳拿資料給伊,伊持以向會計師申請公司執照(詳見原審法院八十 七年聲羈字第六二○號卷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原審卷㈠第一九六 頁以下)。玄○○、廖本昇亦稱:是「王國忠」及蕭海堂帶我們去稅捐處簽 名的(詳見原審卷㈢第四○三頁),足見上開證人所述,皆屬真實可採。又 證人黃震稱:「通卡企業有限公司」、「鴻華達實業社」、「金寶華實業有 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行號,是伊設立後,轉售予 「張嘉年」及李瓊琳(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㈤第三十四 頁反面以下談話筆錄、第三十八頁以下訊問筆錄)。被告E○○則稱:午○ ○曾交代伊送件至會計事務所之商號計有健弘一品、金康泰、君二、鐳行、 丁茂、振泓、聰怡、捷椿等,另交代伊送文件至報關行之商號計有丁茂、津 卡、鐳行、聰怡、君二、健弘一品、致純、昭遠、捷椿等,交代伊開發票的 計有昭遠、丁茂、忠茂、金美倫等公司行號(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 五四一號卷㈡第二五三至第二五六頁)。依上所述可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 行號,均係李瓊琳、午○○集團所虛設(或經由購買原已成立之公司行號而 加以變更登記)。 ㈢、另陳及武稱:伊曾以「天○○」之名義,在台北五信開過一個戶頭(詳見中 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四五頁正面訊問筆錄);被告E○ ○亦稱:「天○○」即是陳及武,他是「金鐳有限公司」之老闆(詳見原審 卷第一六○頁以下),陳及武冒名「天○○」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之事實,殆 可確定。又,案外人卯○○、G○○、庚○○、丑○○、宙○○、C○○、 黃○○、未○○、己○○、辰○○對於被冒名充當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 之事,均因不知情(詳見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二○頁至二二二頁正 面訊問筆錄),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卷。G○○、卯○○、C○○、 黃○○、己○○均稱:並無自行或同意他人以其名義申請為如附表一編號三 、編號八、編號十二、編號十四、編號十七之「通卡企業有限公司」、「茂 峰企業社」、「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聰怡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之設 立登記情事,因曾經遺失身分證,不知是否遭人冒用等語(詳見中檢八十七 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三六頁至第二四三頁談話筆錄),經比對卷 內留存之登記資料之身分證影本相片,均與其本人不符。庚○○則稱:「( 請問台北縣「君二有限公司」是否為台端所設?)是由『林於權』先生(一 稱『二寶』)邀我設公司作建材生意,持我的身分證辦理的,我有出資一十 五萬元(一稱出資二十萬元)。‧‧‧後來我父親要我回家,且公司似無營 業現象,遂向林君要求退股,他拿一張客票還我但遭止付」、「我不知道我 是該公司負責人,其設立情形我不知道,我只是出資,半個多月後即要求退 股‧‧‧」(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二九頁以下談 話筆錄、卷㈤第三四六頁反面訊問筆錄)。另同案被告F○○雖遭檢察官起 訴,惟其於被訴前不曾出庭說明過,起訴書認定其有犯嫌之理由為「調閱其 戶籍謄本,其擔任慶樽公司負責人時,並無身分證遺失補發之紀錄」,而原 審質之時,其堅稱:不認識李瓊琳集團之人,亦不曾出借身分證當人頭虛設 公司,伊身分證曾於八十三年間遺失過,可能被拾獲而遭冒用等語(詳見原 審卷㈡第八十四頁、原審㈢第四○四頁),原審依言函查結果,同案被告F ○○確實曾因身分證遺失而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申請補發,此有台北縣 鶯歌鎮戶政事務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北縣鶯戶字第四九一四號函及台北縣 新店市戶政事務所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北縣店戶字第一七九九一號函所 附之被告F○○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在卷可佐(詳見原審卷㈡第一五九頁 、一六○頁、二一五頁、二一六頁),原審因認其所言為真,而為其無罪判 決之諭知,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是其亦應係遭冒名虛設「慶樽有限公司 」。 ㈣、按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既為李瓊琳、午○○等人所虛設,則渠等於申請如 附表一所示編號一、二、三、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 十、四四、四五及四六所示之公司行號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關於設立 (或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之「天○○」、「卯○○」、「G○○」、「庚○ ○」、「丑○○」、「宙○○」、「C○○」、「黃○○」、「未○○」、 「己○○」、「辰○○」、「F○○」等人之印文,自係經由偽刻印章及以 該偽刻之印章偽造印文一枚(其中天○○、卯○○、宙○○各被偽造印文三 、二、二枚),以偽造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分別 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縣政 府(「忠茂企業社」部分),申請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 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公文書上 ,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負責人或股 東之「天○○」等人。 四、再李瓊琳、午○○等人所虛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四十六家公司行號,曾經稅捐稽 徵機關查核,認有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情形者,即有如編號三、編號七至編 號十二、編號十四至十七、編號十九至編號二十、編號四十四至編號四十六之 「通卡企業有限公司」、「捷樁企業有限公司」、「茂峰企業社」、「鴻華達 實業社」、「振泓企業社」、「桂樁有限公司」、「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慶樽有限公司」、「 聰怡有限公司」、「照誠有限公司」、「健弘一品有限公司」、「君二有限公 司」、「金鐳有限公司」、「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行號之多, 此參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移送函所附之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電腦資料查詢單「異 動原因」欄所載「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行號之營業情形(詳見 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㈠第七頁至第三十頁)及台北市稅捐稽徵 處與其轄下大同分處、松山分處、中南分處提供之「昭遠國際有限公司」等二 十一家公司行號之營業情形資料(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 第六十五頁、六十六頁、九十七頁、一○二頁、一○九頁至第一一一頁)足明 。若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之記載,則更 有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三之「字陽有限公司」、編號二十八之「隱發國際有限公 司」、編號三十之「昭筆有限公司」、編號三十八之「陵成有限公司」及編號 四十二之「盈洲國際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因無任何進、銷項之資料,顯於 實際上並無任何營業行為(「盈洲國際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始申請 設立登記,惟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否准設立,詳見該分處八十七年九 月十四日北市稽中南甲字第八七○二八一○二○○號函,附於中檢八十七年偵 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一二九頁),而其餘四十一家公司行號之「稅籍狀況 」,亦多數為「遷出」或「擅自歇業」。且: ㈠、證人蔡秀玉稱:伊有在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三樓(按:「津卡企業 有限公司」及「鐳行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地址)及永吉路一三八號三樓( 按:「丁茂企業有限公司」及「茂峰企業社」之登記營業地址)上班,該二 處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偵查卷㈣ 第十二頁反面、十三頁訊問筆錄);證人李秀玲於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訪談時 稱:伊曾為「鴻華達實業社」、「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 限公司」及「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九、編號十四、編號十五 及編號四十六))等四家公司行號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在完成設立登記後, 四家公司行號並委託伊辦理記帳報稅之工作,但至八十六年五月時,伊發現 四家公司行號開立之發票顯有不正常之現象,且不願提供事實,故伊拒絕再 接受委託(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㈠第三五○頁、三五一 頁談話筆錄);證人李秀亦稱:伊為「振泓企業社」(附表一編號十)記帳 ,並受「王國忠」之託提供伊之處所供「振泓企業社」暫時作為登記地址之 用;但「振泓企業社」實際上應該沒有營業行為,因為設立登記後並沒有看 到有人過去(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㈠第三五八頁以下訊 問筆錄);證人王玉臣稱:八十六年三至五月間,伊曾將「暘旌企業有限公 司」(附表一編號十八)之發票借給「王國忠」,「暘旌企業有限公司」在 八十六年三至五月間與「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等十餘家公司均無實際交易行 為,僅是「王國忠」自己虛開發票給該等公司,而「暘旌企業有限公司」於 同期間所得之進項憑證,均是「王國忠」以快遞寄給伊,實際上亦無交易行 為(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二五頁以下談話筆錄) ;、證人即「忠茂企業社」之負責人江忠林亦稱:有位自稱「王國忠」之人 (經依相片指認為李瓊琳),找伊合夥開設「忠茂企業社」(附表一編號四 十三),並以伊之名義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實際上「忠茂企業社」辦理登記 手續及領用統一發票情形,均由「王國忠」負責;伊曾經去過「忠茂企業社 」一次,發現「忠茂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營業,只有擺一些衣服而已(詳見 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五九○一號卷第七頁正面至第八頁正面、中檢八十七年 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㈤第三四七頁訊問筆錄、原審卷㈢第一八五頁至第一 八七頁)。 ㈡、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六十六之八號七 樓勘查「鐳行有限公司」(登記營業地址為: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 ○六號三樓)於該處之進出貨情形,發現「該處鐵門深鎖,電源開關已拉下 ,據值班管理員賈樹齡稱鐳行公司在南崁路二段六十六之八號七樓之倉庫, 已好幾個月沒有進出貨了」(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㈠第 三六七頁)。 ㈢、調查人員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到「陸渡企業有限公司」、「握達有限公司 」之登記營業處所即台中市○○路○段四四五巷四號搜索時,在場之人員張 佳文稱:是蕭海堂僱用伊擔任電話接聽之工作,伊任職期間,陸渡公司、握 達公司皆無進出貨,亦無營業往來,今日搜到的資料均係蕭先生所有等語( 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㈡第三十一頁)。而觀諸該些扣押 物之內容,除有蕭海堂個人之物品外,尚有一份「各公司統編、營業項目明 細表」,內載有「地○、客里多、喬濟、浦立、景淳、發漂、建陽、字陽、 昭筆、隆漳、陸渡、握達、昭遠、捷椿、盈洲、達澧、登格、陵成、采霖、 鋒億克、致純」等二十一家公司之名稱,並有其中數家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影 本,此顯與一般正常營運之公司行號情形有異。 ㈣、丁○○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稅捐稽徵機關人員訪談時,稱:據伊所知,「 致純企業有限公司」及「鐳行有限公司」均無實際營業行為(詳見中檢八十 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三四頁以下);被告辛○○亦稱:伊係「 鐳行有限公司」之原任負責人;「鐳行有限公司」是作進出口貿易的,但實 際上並沒有營業(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四九頁以 下訊問筆錄)。 ㈤、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檢察官率同員警至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五一巷十 號一樓「煌旺企業有限公司」現場勘驗,發現現場大門深鎖,並無營業跡象 (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㈣第六十一頁履勘現場筆錄)。 ㈥、此外,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檢察官至被告E○○位於台北市○○○路○段 九二巷七號家中搜索時,查扣到被告E○○所有之記事簿、電話簿各一本( 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㈣第六十三頁搜索證明書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內載有「健弘一品、金康泰、椿連、金鐳、鐳行、津卡、聰怡 、君二、建陽、聯福、地○、客里多、喬濟、浦立、景淳、致純、建陽、陸 渡、發漂、字陽、昭筆、隆漳、登華、握達、昭遠、捷椿、盈洲、南灣科技 、達澧、煌旺、聰智」等三十一家公司行號之聯絡電話、銀行帳戶資料,及 集團中各重要人員之行動電話號碼,被告E○○並稱:那些資料是八十七年 五、六月間「張文」即午○○給伊的,這些公司有無營業行為伊不知道(詳 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㈣第七十二頁以下訊問筆錄)。 ㈦、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警察至李瓊琳、午○○位於台北市○○○路○段二三 ○號九樓之四住處搜索時,查扣到健弘一品、金康泰、金美倫、金鐳、鐳行 、喬欣盛、金寶華、慶樽、照誠、九龍城、君二、穩春、聯福、茂峰、振泓 、夏懋等公司行號之發票及帳冊,並有丁○○、宇○○、何明在、王昭筆、 林家揚、陳春枝、呂德輝、巫炳昌、彭建安、地○、己○○、王進勝、廖本 昇、林昌呈、曾吉星、曾東漢、卯○○、黃康煙、王玉臣等該些公司行號負 責人、股東之身分證影本(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㈥第十 二頁)。足見李瓊琳、午○○所虛設如附表一之公司行號,多有並無實際營 業之異常現象。 五、附表二所示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津卡企業有限公司」、「鐳行有限公 司」、「捷樁企業有限公司」、「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聰怡有限公司」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煌旺企業有限公司」、「隱發國際有限公司」、地○有限公司」、「客里 多國際有限公司」、「致純企業有限公司」、「金鐳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 ,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七年六月間,以虛報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之「零 稅率銷售額」之方式,申報如附表二所示之退稅金額等情,業有該十五家公司 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料影本附卷可稽(資料係由台中市稅捐稽 徵處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信義分處、松山分處、中南分處、南港分 處、大安分處提供,詳附於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㈠第一一○頁 至第一一一頁、第一二五頁至第一四五頁、卷㈢第六十五頁至第一二五頁)。 而上揭公司實際自稅捐稽徵機關領得之退稅金額,則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 七年十月十四日北市稽管丙字第八七一六七七○二○○號函及所附「退稅主檔 各細項線上查詢畫面」資料(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一 三一頁以下),經整理後,詳如附表二「實際退稅金額」欄所示。而前開公司 於李瓊琳、午○○等人之控制下,多有未正常營業之現象,已如前述,且: ㈠、檢察官曾率警於①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煌旺企業有限公司」及聰志公 司籌備處,發現堆積有二十三箱貨物,翌日請被告E○○在場開封,發現裡 面均是廢電子零件;②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至致純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 七箱,在場之被告丁○○稱:「這些都是廢電子零件,在八月三十一日有出 口一批,約三十二、三箱,是以隱發、昇昭、捷椿、達澧、陵成、致純、盈 洲七家公司的名義出口,出口的對象是他們自己開的公司」(詳見中檢八十 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㈣第六一至第七一頁);③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復至「昇昭企業有限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三箱,在場之人林國慶稱:「昇 昭企業有限公司」是幾個月前,A○○來租房子後設立的,那三箱東西是A ○○跟六、七個人在一兩月前運來的;④同日再至「隱發國際有限公司」查 扣廢電子零件六箱、銅絲二捲,在場之被告玄○○稱:「王國忠」在今年六 月僱伊在這裡聽電話,所查扣的這些東西是「王國忠」搬來的(詳見中檢八 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㈣第二○五頁至第二一五頁)。 ㈡、證人王錦煌稱:伊賣的廢料有鍍金、鍍銀及廢PC板,伊進價每公斤十元左 右,賣價從每公斤十多元到一兩百元都有,有一個叫「王國忠」的有向我以 每公斤四十元的價格買了一千多公斤(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 號卷㈣第二一六頁訊問筆錄);被告癸○○則稱:「我有跟李瓊琳一起到三 峽向王錦煌買了一千多公斤的廢電子產品零件」(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 一三五四一號卷㈣第二四三頁)。丁○○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稅捐稽徵機 關人員訪談時亦稱:據伊所知,台北市○○區○○路一七八巷六之一號一樓 之「致純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地址並無營業行為;約八十七年八月底,幕 後老闆「王」先生及「張」先生有從該處裝箱出貨,貨品百分之九十五約為 廢品,該批貨品係銷往大陸,貨品由伊裝箱(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 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三四頁以下),又稱:箱子裡面裝的是廢五金或電子零件 (詳見同前卷第二四九頁反面訊問筆錄)。 ㈢、強貿報關行負責人林瑞正稱:李瓊琳有在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委託伊辦理 出貨到香港萬加公司,他有將近一年的時間都委託伊出口等語(詳見中檢八 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㈣第十五頁訊問筆錄)。由上被告及證人之供 述,結合檢察官於偵查中搜索扣押所得之廢電子零件等物品,顯見李瓊琳、 午○○集團係以廢電子零件充當高科技產品出口,以詐領退稅款。 六、如附表三所示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等四十一家公司行號(即除如附表一編 號二十三之「字陽有限公司」、編號二十八之「隱發國際有限公司」、編號三 十之「昭筆有限公司」、編號三十八之「陵成有限公司」及編號四十二之「盈 洲國際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外),自八十六年一月起(設立在八十六年一月 以後者,自設立之日起;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日期詳見前述設立登記或電腦查 詢資料所載,經整理如起訴書附表一「設立(開業)日期」欄所載)至案發後 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止,經開立統一發票之進、銷項總額及對象公司行號 之名稱等,詳如卷附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部分資料為電腦「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明細」)所示( 附於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查核名冊行政卷;該資料為進項以買受 人按銷售人列印,銷項為以銷售人按買受人列印),經逐一勾稽排除實際有正 常營運、別無其證據可資懷疑亦有涉及本案之公司行號間之交易(如:「丁茂 企業有限公司」自「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新莊加油站有限公司」間之進項)後,可以整理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四 十一之(取得)進項發票與(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而其中: ㈠、有「進(項)」無「銷(項)」之異常情形者:有附表三編號二之「津卡企 業有限公司」(進項額:一億三千五百九十九萬五千元)、編號六之「達灃 國際有限公司」(進項額:二千七百萬元)、編號十三之「穩春實業有限公 司」(進項額:二百八十一萬零四百三十九元)、編號二十二之「建陽國際 有限公司」(進項額:一億一千零六十七萬五千元)、編號二十四之「握達 有限公司」(進項額:七十七萬五千元)、編號二十五之「昇昭企業有限公 司」(進項額:八十六萬元)、編號二十六之「煌旺企業有限公司」(進項 額:五千三百零五萬元)、編號二十九之「發漂企業有限公司」(進項額: 二千八百零二萬元)、編號三十二之「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進項額:四 千二百零九萬元)、編號三十四之「景淳企業有限公司」(進項額:三千七 百零九萬元)及編號三十七之「致純企業有限公司」(進項額:六千一百零 四萬七千七百六十元)等。而於此牽涉開立發票之公司、行號,則包含附表 一編號一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編號五之「昭遠國際有限公司」、編號 十一之「桂樁有限公司」、編號十四之「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編號二十 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一之「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編號二 十四之「陸渡企業有限公司」、編號三十一之「聯福企業行」、編號三十三 之「地○有限公司」、編號三十六之「蒲立貿易有限公司」、編號三十九之 「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編號四十之「橋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 另「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 ㈡、有「銷(項)」無「進(項)」之異常情形者:有附表三編號十九之「照誠 有限公司」(銷項額:八百六十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五元)、編號三十八之「 忠茂企業社」(銷項額:一億九千七百五十九萬六千二百元)及編號四十一 之「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銷項額:六千一百九十五萬七千元)。而於此 牽涉取得發票之公司、行號,則包含附表一編號一之「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九之「鴻華達實業社」、編號十一之「桂樁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之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一之「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編號二十 九之「夏懋企業有限公司」及編號三十六之「蒲立貿易有限公司」等。 ㈢、有「進銷項額差異過大」之異常情形者:有附表三編號四之「鐳行有限公司 」(進項額:一億三千二百八十一萬六千四百二十六元,銷項額:五千二百 三十六萬六千四百元,差距:八千零四十五萬零二十六元)、編號十二之喬 欣盛實業有限公司(進項額:一億零五百零七萬九千元,銷項額:三千三百 十四萬元,差距:七千一百九十三萬九千元)、編號十七之「聰怡有限公司 」(進項額:八千四百八十五萬六千四百四十三元,銷項額:一億五千一百 七十八萬一千元,差距:六千六百九十二萬四千五百五十七元)、編號二十 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編號二十一之「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編號三 十三之「地○有限公司」、編號七之「捷樁企業有限公司」、編號八之「茂 峰企業社」、編號九之「鴻華達實業社」、編號十之「振泓企業社」‧‧‧ 等(以下類此計算,茲不贅,詳參附表三)。 ㈣、另證人黃震稱:伊曾聽到張嘉年、李瓊琳二人講對開發票之事,他們有在賣 發票,代價是百分之八(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㈤第三十 九頁訊問筆錄);「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峰安公司」)董 事長室人員劉讚榮稱:依據伊查得之資料顯示,峰安公司與「健弘一品有限 公司」、「通卡企業有限公司」、「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並 無實際交易行為(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㈤第六十三頁、 一三六頁訊問筆錄);原審被告丙○○稱:伊在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任職 優冠電腦公司之總經理,優冠電腦公司與「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等十幾家公 司只有之前有往來,以後之交易都是虛的;這些發票都是透過「辰○○」取 得或交付發票,以虛增優冠電腦公司之營業額(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 三五四一號卷㈤第二七一頁、二七二頁訊問筆錄、第二九三頁以下談話筆錄 、第二九六頁反面訊問筆錄);李富國亦稱:欽國營造公司之進、銷貨業務 由伊負責管理,欽國公司與「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金鐳有限公司」等二 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㈤第二 八六頁談話筆錄、第二八七頁以下、第三三五頁訊問筆錄);乙○○則稱: 「聯福企業行」、「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金鐳有限公司」之發票是向「 辰○○」、「周守台」以票面百分之七之代價購買(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 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㈤第三二五頁反面談話筆錄、第三二七頁反面訊問筆錄) ,益以李瓊琳、午○○等人虛設如附表一之公司行號,實際上並無營業之事 實,足見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開立、取得情形,確無實際之交易事實, 而李瓊琳、午○○等人虛設之公司行號,與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欽國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實 際上有營運之公司間,應係以循環對開之方式,相互取得進銷項憑證,或由 李瓊琳、午○○逕以票面百分之七或百分之八之代價,販售虛設公司行號之 統一發票,以作為上開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幫助 逃漏稅之情形詳如附表三打★部分所載)。另李瓊琳、午○○等人為製造各 虛設公司行號有營業之假象,乃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此部分因虛設公司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故 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上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虛設公司行號, 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 七、李瓊琳、午○○等人,以虛設之「健弘一品有限公司」為借款人,並由午○○ 以「辰○○」之名義及偽刻之「辰○○」印章一枚、辛○○以自己之名義及印 章,分別簽名及蓋印於借據三張上(午○○另於乙張承諾書上,以「辰○○」 之名義簽名、蓋章),以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而向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連 續三次分別詐借得一千二百萬元(八十六年五月五日)、一百八十萬元(八十 六年五月十四日)及四百二十萬元(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合計一千八百萬 元,然全部迄未償還,已成為逾期戶等情,為被告辛○○所不否認(詳見原審 卷第一六二頁反面),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企業借款餘額資訊」 查詢單、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桃字第四二二號函所 附之借據影本三張、承諾書影本一張及該行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一桃字第四一 一號函附卷可稽(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查核名冊行政卷、原 審卷㈢第一七七頁、第一九四頁至第一九八頁),渠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堪 認定。 參、被告癸○○、E○○、辛○○雖均辯稱:並無參與午○○、李瓊琳等人之犯罪行 為云云。然查: 一、㈠、被告癸○○於稅捐處人員訪談中稱:「我曾聽張嘉年及『王國忠』二人提 過丁茂、金鐳、津卡、鐳行、健弘一品、金康泰等公司經營外銷零件買賣,據 我所知他們是向電子公司購買下腳或廢品,其價格以公斤計價,我曾開車到三 峽某電子公司路邊倉庫載運相關廢品電子零件」、「他們以人頭設立公司後, 以廢品零件外銷,藉以向稅捐單位申請退稅」(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 五四一號卷㈣第九十二頁以下談話筆錄);於檢察官偵訊中稱:「張嘉年」曾 用他姊夫「葉偉特」名義開設「健弘一品有限公司」,之前還開了一家「台寧 特公司」(同前卷第八十九頁訊問筆錄);於原審中更坦承:伊替午○○作司 機,有時在公司幫忙做包裝的工作,有一次去替午○○載廢電子零件報酬一天 一千元,若做到很晚則算一千五百元等語(詳見原審卷㈠第一九三頁正面); 又稱:伊曾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去台北縣三峽鎮○○路○段二號處載運一批報廢 電子零件,約一百多箱,共重二千多公斤,所載貨物置放於台北縣板橋市○○ 街、台北市○○路及永吉路一三八號三樓等處;伊負責開車載貨及貨物包裝等 工作;該集團成員共有張嘉年、李瓊琳等人;伊與張嘉年認識多年,於近三年 在一起工作;伊曾經去過張嘉年等設於台北市○○路一三八號三樓、台北市○ ○○路二六八號九樓之二(按:為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八之「丁茂企業有限公 司」、「茂峰企業社」設址處)及台北市○○區○○路之「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四十一);另與張嘉年同行去過桃園南崁工廠等語(詳見中檢 八十八年偵字第四六三號卷第三十六頁正面、第三十八頁正、反面警詢筆錄、 原審卷第一九三頁正面),是被告癸○○長期受僱於午○○,對於集團內之事 務所知及參與均多。而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至其位於台北市○○○路 六十六號二樓家中,更曾查扣到「葉偉特」、「台寧特公司」之存摺各一本( 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六四至第二六五頁),其仍辯 稱:「因為那是最後一次午○○叫我用存摺的錢買便當後,裡面沒有錢了,然 後存摺就放在我那」云云(詳見原審卷㈠第一九三頁正面、原審卷㈢第三九三 頁以下),顯與常情不符,而不足採。況被告癸○○除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 日及二十六日,與午○○(其時護照名稱仍為「張嘉年」)一同搭機出、入境 外,並於案發前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六月一日、六月二十八日,及案發期 間之八十六年二月九日、二月十一日,均曾與午○○一同搭機出、入境,益徵 二人關係匪淺。另其雖辯稱:並無拿丁茂、捷樁、昭遠的發票賣給眾緯公司的 負責人寅○○云云(詳見原審卷㈠第一九四頁),然寅○○已於原審審理時, 當庭指稱:「是癸○○交付丁茂、捷椿、昭遠的發票給我」(詳見原審卷㈢第 四一三頁),足見被告癸○○所辯多係卸責之詞。復參以被告辛○○所稱:「 (癸○○擔任何職?)幫午○○跑腿‧‧‧」(詳見原審卷㈠第一六四頁反面 )及原審共同被告陳及武所稱:癸○○是「辰○○」及「王國忠」公司外務( 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五三頁反面)之語,亦足證被 告癸○○與李瓊琳、午○○(及陳及武、蕭海堂)間,對於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確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㈡、被告癸○○雖提出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七 日即辭去香港「萬加公司」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一紙(附於本院卷㈡第七頁 );證人即「加權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權公司」)負責人 酉○○亦於本院調查中到庭證稱:伊開設加權公司,公司要作裝潢時,整個工 程都是被告癸○○幫伊處理,癸○○是在八十六年十月底時開始作,工程時間 約一個多月,這段期間他大部分都會來;本院卷㈠第二五○頁所附之「現支請 款單(估價單)」係屬真實等語(詳見本院卷㈠第三二九頁);證人即「莫凡 尼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效光亦證稱:八十七年四月份時,被告癸○○有 替伊之公司作裝潢,期間約一個月左右,因施工期間伊不是每天在工地,故不 確定被告是否每天都有去;本院卷㈠第二五二頁所附之證明書係屬真實等語( 詳見本院卷㈠第三三○頁)。然被告癸○○涉入李瓊琳、午○○集團事務既深 且廣,已如前述,其縱有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辭去香港「萬加公司」負責人 之行為,亦顯然並無退出集團犯罪運作之事實,若否,證人子○○當不會於八 十六年十一月向午○○分租辦公室後,尚見到被告癸○○前往該辦公處所(詳 見本院卷㈠第三三一頁),檢察官亦不會於本件案發後,仍能在被告癸○○之 住處,查扣得午○○使用之存摺;而證人酉○○、陳效光所言縱係屬實,亦因 渠二人並非無時無刻得以瞭解被告癸○○之行蹤,被告癸○○所涉之犯罪行為 ,亦不以無兼作裝潢之事實力始能逮,是二名證人之證言亦不足為被告癸○○ 有利之證明。 二、㈠、被告E○○曾供稱:伊以二萬五千元之月薪受僱於午○○,負責拿東西至 報關行、銀行匯款、至會計師事務所送件等業務;送件至會計師事務所之公司 行號文件計有健弘一品、金康泰、君二、鐳行、丁茂、振泓、聰怡、捷椿等, 另送件至報關行之公司行號計有丁茂、津卡、鐳行、聰怡、君二、健弘一品、 致純、昭遠、捷椿等;幫午○○開立公司行號之發票則包含「丁茂企業有限公 司」、「陵成有限公司」、「忠茂企業社」、「健弘一品有限公司」、「鐳行 有限公司」、「金鐳有限公司」、「君二有限公司」、「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等(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㈡第 二五三頁至第二五六頁、卷㈤第二十七頁反面、原審卷㈠第一五九頁以下)。 又稱:曾於「煌旺企業有限公司」、「鐳行有限公司」擔任外務之工作(詳見 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一一五二號卷第四頁反面、第五頁正面),於其住處所 扣得之筆記本等資料是午○○指示伊製作的,至於「煌旺企業有限公司」所扣 得之電子零件、保麗龍等物,則為該公司所欲出口之貨物(詳見原審法院八十 七年聲羈字第七二○號卷第五頁警詢筆錄、中檢八十八年偵字第四六三號卷第 二十八頁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其復稱:伊於八十六年八月間,經由報載至「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應徵為助理人員,主要工作性質與前同,偶而也應老闆之 指示代為開立業務往來之發票等一般雜務性工作;伊於任職後,始知曉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為誰,而老闆之友人丁○○亦成立有「鐳行有限公司」及「致純企 業有限公司」,此等公司似皆為午○○(化名「張文」)所管理,伊也就不免 因為午○○的吩咐,同時處理相關之庶務;工作期間張老闆更對伊稱:為達到 分散稅捐、避免營業利潤承受重大之賦稅,他們一些中南部朋友以合夥之關係 相繼成立一些公司行號,並配合業務之需而有所往來,故而午○○交代伊記事 本內均載有往來之負責人姓名、電話等(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 號卷㈥第二○五頁反面以下陳報狀、原審卷㈠第一六一頁以下)。原審被告丁 ○○亦稱:「E○○是老闆的直接左右手,所有帳目都是她在處理的,老闆跑 了時,她尚和我聯絡出貨的事,她是核心人物」(原審卷㈠第二七一頁反面) 、「(你以前在檢方說檢察官去鐳行公司搜索後,E○○還有去關心過公司出 貨的事?)有,她還說我是老闆要告我,我以前說的話都是實話」(詳見原審 卷㈢第四一三頁);雖丁○○於本院調查中與被告E○○當庭對質時,改稱: 前開話語是伊個人之猜測,伊並不清楚E○○作何事云云(詳見本院卷㈠第三 五四頁),然核對丁○○先前所言及被告E○○於偵審中自白之部分事實,丁 ○○事後改口之言,顯然係迴護被告E○○之避重就輕之詞,不足為被告E○ ○有利之認定。被告E○○參與李瓊琳、午○○集團之時間甚長,負責之工作 亦廣,其仍辯稱:不知李瓊琳、午○○等人所為何事云云,自無足採。㈡、雖 證人子○○於本院調查中到庭證稱:伊認識被告E○○;八十六年十一月時, 伊向「辰○○」分租台北市○○○路○段辦公地點的一張桌子,每個月租金二 千元,辦公室只有十來坪,伊的位置與E○○的位置相連;辦公室的職員有一 、二個人,簡小姐所作的工作是一般事務員的工作,都是老闆交代作何事,她 就作什麼事;伊曾經聽到「辰○○」和李瓊琳提起退稅之事,但不知他們所為 違法的等語(詳見本院卷㈠第三三一頁);證人子○○另稱:伊一天平均在辦 公室三、四小時,伊在時有注意但沒有看過簡小姐有在作帳目工作;伊看到「 張文」交給簡小姐的東西整理好而且放在牛皮紙袋內,至於有無封起來,伊不 知道(詳見本院卷㈠第三三二頁);證人巳○○亦稱:伊在八十七年十月到「 鐳行有限公司」去應徵工作,負責應徵的人是「張文」,伊到八十七年一月離 職;伊的工作是接聽電話,或是他不在時交代一些事情,如果有報關行的事就 交給簡小姐去辦;伊在那裡覺得他們是很正常的公司,伊在那裡曾看過有二次 進貨,約十箱是放在辦公室裡,因他們在桃園有工廠;簡小姐說她只是比我早 幾天去而已;簡小姐只是跑銀行、報關行、匯款的事(詳見本院卷㈠第三三一 頁至第三三二頁);又稱:伊沒有看過E○○作帳,至於是誰作的帳伊不清楚 ,「張文」交給簡小姐的牛皮紙袋都是用釘書機訂起來等語(詳見本院卷㈠第 三三二頁至第三三三頁)。然證人子○○、巳○○並未於本件案發期間全程、 全地觀察或掌握被告E○○之行蹤,而李瓊琳、午○○等人之犯罪事實,既不 因證人子○○、巳○○之未加聞見,即得以否定其存在,證人子○○、巳○○ 之未發現被告E○○之犯罪事實,基於同一理由,亦不足為被告E○○有利之 證明,被告E○○所辯,並無足採。 三、㈠、被告辛○○雖稱:伊自八十五年底開始替「辰○○」工作,「健弘一品有 限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借了三次款項,但伊僅去了一次,簽了一千 二百萬元那份而已,另二份借據上並非伊之筆跡(詳見原審卷㈢第三九八頁) ;因伊覺得「辰○○」做事很神秘,想瞭解內幕,「辰○○」說伊不需要知道 那麼多,伊遂於八十六年七月間主動離職云云(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 五四一號卷㈢第二四九頁以下訊問筆錄、原審卷㈠第一六三頁正面以下)。惟 伊亦坦承:係受僱於午○○,每個月領取三萬元支薪水(原審卷㈠第一六三頁 、原審卷㈢第三九九頁),在公司擔任負責人或股東期間,並未出資(詳見原 審卷㈠第一六五頁反面);伊起初不知道午○○拿伊之身分證去辦理「鐳行有 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後來告訴伊,伊即去稅捐處辦理負責人認證簽名;伊在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擔任行政管理及打雜之工作;據伊所知,「鐳行有限公 司」並無營業行為;而伊亦曾是「金鐳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詳見中檢八 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三一頁以下談話筆錄),而被告辛○○曾 與癸○○、午○○同赴香港設立「萬加公司」,並擔任「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之借款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以其涉入李瓊琳、午○○集團事務之深,卻無 任何實際出資,其稱與李瓊琳、午○○等人並無犯意聯絡,自無可信。㈡、被 告辛○○雖辯稱:伊自八十六年七月以後,即主動離開李瓊琳、午○○集團, 惟依證人子○○所述,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向午○○分租辦公室後,尚見到被 告辛○○前往該處(詳見本院卷㈠第三三一頁);且「金鐳有限公司」迄八十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變更登記時,被告辛○○仍續任股東,則其辯稱:自八十六 年七月以後,已離開李瓊琳、午○○集團云云,自無可採。 肆、被告B○○、戌○○、地○、宇○○及A○○雖均辯稱:與李瓊琳、午○○等人 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 絡。然查: 一、㈠、被告B○○稱:我因為做美髮,有時要出國拿貨,想要有一個公司以便進 口用,所以有人叫我當公司負責人,我就拿身分證給他辦,我是叫亥○○幫我 辦的(詳見原審卷㈠第二七二頁反面),又稱:「(妳有無開一家『穩春實業 有限公司』)是一個叫亥○○開的,我有到稅捐處簽名,他叫我幫忙聽電話」 (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二一頁反面訊問筆錄)、「 八十六年間亥○○先生找我擔任穩春公司負責人,我因自己從事美髮工作,陳 先生告訴我有一家公司執照的話,可方便向國外進貨,我不疑有他,遂將身分 證影本交給亥○○,他如何去申請,並不清楚」,伊沒去上過班,亦未領過薪 水,穩春公司之實際業務由亥○○負責;「(妳曾否到稅捐處辦理穩春公司相 關業務事宜?)只有一次,係亥○○帶我到台北市稅捐處做負責人認證簽名, 此後從未去過,有關申領發票報稅事宜,我完全不知情」(詳見中檢八十七年 偵字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㈢第二二三頁以下談話筆錄、第二四六頁反面訊問筆錄 )。㈡、證人亥○○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原審中則稱:「穩春實業有限 公司」是伊向B○○之前的負責人接洽買的,伊有對過身分證,本來是買來要 作美髮原料商品的進口,但後來沒有作,也沒有開過發票(詳見原審卷㈠第二 七三頁)。待原審將「穩春實業有限公司」之全部檔案資料調來供伊指認時, 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又改稱:在檔案中看不到賣公司給伊的人的資 料,伊是以三十五萬元跟一個叫「大頭仔」的人買的;過戶以後大約一個多月 ,調查局就來查有無賣發票之事(詳見原審卷㈡第二○六頁,並參第二一七頁 至第二二五頁所附穩春實業有限公司資料影本);於本院調查中又稱:「(B ○○為何會找你去承購一家公司?)因B○○在做美髮要進口原料,剛好我也 希望開一家貿易公司,我認識一個鍊先生,我只知道他叫『大頭仔』,B○○ 的支票我拿回去開七十萬向他買一家公司‧‧‧」、「七十萬元是我自己付的 ,是B○○的支票,但是錢是我拿去銀行存的。B○○說等她賺了錢之後會付 三十五萬元給我」、「我帶B○○去台北市大安稅捐處簽名」、「因為我九月 買的,我十月底拿到執照,差不多十天左右調查局就來查案了」。㈢、然按被 告B○○自稱:「我要買公司的時候沒有交我開的支票或空白支票給亥○○」 (詳見本院卷㈡第六十六頁),復觀諸卷附之穩春公司經濟部執照,八十六年 五月一日負責人即變為被告B○○,對照本件穩春公司開立、取得發票之時間 均在八十六年八月及十月份,此有台中市稅捐處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中市稅商 字第八九○八二八九○號函送之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考,是證人亥○○所稱購 買「穩春實業有限公司」之原由、過程、時間,不無與事實諸多相違之處。而 被告B○○既於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即已擔任「穩春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卻於取得經營權後,或稱僅幫忙亥○○聽電話,或稱實際並未上班,其供詞不 但反覆,且置美髮材料進口一事於不顧,足見其所稱欲進口美髮材料而購買穩 春公司一事為虛。而穩春公司虛開發票之情形,亦如前所述,被告B○○仍辯 稱:與李瓊琳、午○○集團並無犯意聯絡云云,並無可信。 二、被告戌○○原稱:「桂樁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十一)是伊和一位「楊」姓 友人合開的,因伊沒有錢,所以該「楊」姓友人說他出資,伊擔任合夥人;公 司設立後,伊只去過公司一次,沒有看到公司在做什麼,也沒有看到公司放置 什麼東西(詳見原審卷㈢第一二六頁),其於上訴後、本院調查中仍稱:「我 是在健康公園認識一個姓『楊』的人,他要我和他一起投資進口酒類,我將身 分證和印章交給他,我沒有去公司上過班,他要我到富邦銀行開戶,支票領出 來之後,是楊先生拿去的,他說要請我去他公司工作,一個月薪資二萬元」( 詳見本院卷㈠第二六二頁),其嗣後改稱:伊沒有開桂樁公司、伊在地院沒有 說過那些話云云(詳見本院卷㈡第三十三頁、第三十四頁),顯為卸責之詞, 並無可採。又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一號判決及臺灣 桃園監獄出監證明書影本各一份,以為其遭「楊」姓友人詐騙、虛設公司行號 一事已經判決確定及執行完畢之證明(詳見本院卷㈡第四十五頁至第五十一頁 ),惟經核閱該判決全文,該判決認定之事實與本案並無關涉,本案自無「一 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按被告戌○○並無任何出資而得以擔任公司之負責人 ,並得按月領取薪資,而其親見公司並無營運之事實,仍願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後,將支票任意交予他人使用,且其既係「桂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桂樁 有限公司」異常取得、開立發票之數額又極為龐大(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一), 其仍謂:與李瓊琳、午○○集團成員並無犯意聯絡云云,殆無可信。 三、被告地○於原審中稱:伊在卡拉OK店內認識「財哥」,「財哥」介紹伊到公 司聽電話,說一個月要給伊二萬二千元,薪水是蕭海堂付的,「財哥」本來說 要拿伊的身分證去報稅,蕭海堂並帶伊去稅捐處簽名,伊不識字,沒想到被拿 去設公司,伊是後來看到公司招牌掛伊之名字才知道;公司都放些電子的廢電 子零件、五金等(詳見原審卷㈠第二七五頁),又稱:伊在「地○有限公司」 只有做一個月,是姓「蕭」的付薪水;伊根本不識字,是被蕭海堂所欺騙(詳 見原審卷㈢第四○三頁);於本院調查中稱:伊將身分證、印章交給玄○○, 他說要我去公司工作,到事務所去打掃和聽電話,伊只領了一個月薪水二萬二 千元,後來我在公司的牆壁上看到我的名字寫在執照上,覺得很奇怪,回去請 教人家,他們說這可能有問題,我第二天就去找他們,結果就一直找不到他們 等語(詳見本院卷㈡第三十二頁)。被告地○雖稱伊不識字,然尚非無分辨事 理能力之人,其又稱僅領取一個月之薪水,則對「財哥」說要拿其之身分證去 報稅,蕭海堂並帶其去稅捐處簽名等事,竟毫無懷疑,豈不與常情有違?況被 告地○除擔任「地○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三十三)之負責人外,另為「陸 渡企業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之負責人及「達灃國際有限公司」、 「捷樁企業有限公司」、「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景淳企業有限公司」、 「陵成企業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六、編號七、編號三十五、編號三十七、 編號三十八)之股東(詳見原審卷㈢第二十三頁、二十五頁、七十五頁、九十 六頁、九十八頁、一○○頁、一○一頁),則其稱:僅工作一個月,並無與李 瓊琳、午○○等人有何犯意之聯絡云云,亦無可信。 四、㈠、被告宇○○於原審中稱:八十七年七、八月間,「王國忠」叫伊到他那聽 電話,一個月給伊三萬元;「王國忠」借伊之身分證去設立「隱發國際有限公 司」(附表一編號二十八),那公司只放了些廢電子零件,沒有什麼事可做, 也沒有看過有作什麼生意(詳見原審卷㈠第二七六頁、二七七頁),又稱:「 (你們是否都有受僱於蕭海堂?)沒有作滿一個月」、「我身分證被人拿走了 ,我八十七年九月也有補領」(詳見原審卷㈢第四○四頁);於本院調查中稱 :伊是經由玄○○介紹到「隱發國際有限公司」上班,前後工作了約二十天左 右,領了二萬五千元,伊有將身分證、印章交給玄○○,他說要買「隱發國際 有限公司」,「王國忠」是經由玄○○介紹才認識的(詳見本院卷㈡第三十三 頁);又稱:「玄○○要我去桃園中壢一家公司聽電話,一個月薪資二萬五, 他說我曾經中過風,身體不好,到他公司上班聽電話,他說要我當一家股份有 限公司的老闆,所以我才把身分證交給他,其他四家公司我就不知道為何我會 成為公司的股東」(詳見原審卷㈠第二六二頁)。㈡、按被告宇○○除擔任「 隱發國際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二十八)」之負責人外,另為「昭遠國際有限 公司」、「陸渡企業有限公司」、「發漂企業有限公司」、「地○有限公司」 、「喬濟企業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五、編號二十四、編號三十二至三十四 )之股東(詳見原審卷㈢第七十五頁、八十六頁、九十五頁、九十六頁、九十 七頁)。雖其辯稱:八十七年七、八月間,始經「王國忠」僱請至「隱發國際 有限公司」上班,僅作了約二十天云云。然查,其擔任地○、發漂、喬濟、客 里多等四家公司之股東,係分別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五月二十八日、五月十 二日、四月三十日即已完成登記,其上開所辯顯無足採。又依其見聞、所涉事 務之程度及按月領取薪資之事實,當得推知其與李瓊琳、午○○集團成員間, 亦應具犯意之聯絡。其自應自參加李瓊琳、午○○等人之集團後(依卷附資料 為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就集團所為之全部犯罪行為負責。 五、被告A○○不否認其為「昇昭企業有限公司」及「煌旺企業有限公司」(附表 一編號二十六、二十七)之負責人,並稱:伊本來是開計程車,八十七年四月 間,有一秦姓友人邀伊合夥開設昇昭公司及煌旺公司,伊只有出名沒有出資, 伊有在公司內從事電子零件包裝的工作,每月薪水三萬元;昇昭公司及煌旺公 司有堆東西,也有出貨,但沒有看到有人接洽生意;這兩家公司是一位「簡」 小姐在接聽電話;昇昭公司的房子是伊去承租的等語(詳見中檢八十七年偵字 第一三五四一號卷㈥第二四七頁反面、原審卷㈤第三十七頁以下、本院卷㈡第 十三頁)。雖其另稱:昇昭公司的房子是朋友帶伊去訂約的,但實際上伊並未 在契約書上簽名;且伊在公司成立約四個月後,發現公司有問題,就將支票止 付了(一稱:將銀行戶頭註銷了);伊只知道昇昭公司及煌旺這二家公司,其 餘一概不知(詳見原審卷㈤第三十九、四十頁、本院卷㈡第十三頁)。惟查: 被告A○○非但為「昇昭企業有限公司」及「煌旺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亦為「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及「橋屋科技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二十一、三十九、四十)之登記負責人或董 事(詳見原審卷㈢第六十八頁、第一○二頁、第一一六頁);而其雖辯稱:於 發現公司有問題後,即將銀行支票存款帳戶予以註銷,並聲請本院向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函查此部分之事實(詳見本院卷㈡第十四頁),惟經本院函 詢結果,該行以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竹商龜山字第三四一之一號函及所附「昇 昭企業有限公司」支票存款帳戶開戶資料則顯示:該帳戶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 九日開戶,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後即無往來,但亦無結清之事實(詳見本 院卷㈡第七十一、七十二頁)。按被告A○○毫無任何出資而得以擔任五家公 司之負責人或董事,除按月領取三萬元薪資外,並於眼見公司無正常營運跡象 之情形下,仍參與包裝出貨、承租房屋、申請銀行帳戶等諸多行為之分擔,且 於事後亦無任何所稱阻止繼續遭人利用之行為存在,其稱:與李瓊琳、午○○ 等人並無犯意之聯絡云云,自無可採。其應自八十七年四月間起,就李瓊琳、 午○○犯罪集團所為之犯罪行為,負全部責任。 伍、末查,「優冠電腦公司」虛偽開立、取得附表四所示之發票及被告壬○○為幫助 丙○○抵銷因虛增之「優冠電腦公司」之營業額而陡增之稅捐,乃於八十六年二 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底止,連續虛開「創得公司」之發票三張,面額計一千九 百八十九萬零六百五十元,給「優冠電腦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並自丙○○處取 得「夏懋公司」(下稱「夏懋公司」)之發票四張,面額計一千九百八十九萬零 六百五十元,以抵銷因開立發票所增加之稅捐之事實,業據被告丙○○、壬○○ 於檢察官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審卷㈠第二三四頁至第二三六頁、原 審卷㈢第四○五頁、四○六頁、四○七頁、四一四頁),核與被告E○○供稱之 :伊未曾見過午○○交代處理的公司與「優冠電腦公司」間,有進銷往來之實際 交易行為,伊僅是照午○○的指示開立發票給「優冠電腦公司」等語相符(偵卷 四第一九○頁),此外,並有「優冠電腦公司」開立、取得發票之查核清單一份 、發票影本四十四張、被告丙○○偽造付款給辰○○之證明書三十三紙在卷可稽 。壬○○不實填製前開「創得公司」之發票,並將不實取得之發票記入帳冊後, 即連續檢附該些進項發票及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向稅捐機關辦理「創得公司」之營業稅申報(前揭虛開發票之行為,因僅係以 循環對開方式虛增「優冠電腦公司」之營業額,而無交易之事實,故均無逃漏稅 或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 陸、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癸○○、E○○、辛○○、B○○、戌○○、地 ○、宇○○、A○○、壬○○之犯行,均應堪認定。 柒、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三號、第二四九六號 、第五九○一號之案件事實,與本案已起訴之事實,具有犯罪事實同一之關係, 經查並無不合,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捌、李瓊琳、午○○集團偽造「天○○」、「卯○○」、「G○○」、「庚○○」、 「丑○○」、「宙○○」、「C○○」、「黃○○」、「未○○」、「己○○」 、「辰○○」、「F○○」等人之印章、印文,用以偽造公司行號設立(或變更 ,下同)登記申請書,並持向主管機關辦理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八、九、十 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四、四五、四六等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 股東登記之行為,足以損害管理機關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天○○」等人之姓名 權,並使「天○○」等人生可能遭追訴之不利益。被告癸○○、E○○、辛○○ ,既是李瓊琳、午○○集團之核心人物,當與李瓊琳、午○○、陳及武、蕭海堂 負相同之責任。核渠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中偽刻「天○○ 」等人之印章進而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申請書之部分行為 (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六四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 記申請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渠三人與李瓊琳、 午○○、陳及武、蕭海堂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渠等所為 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各係一行為同時侵害天○○、 卯○○(編號二部分)、黃○○、宙○○(編號十四部分)之法益,為想像競合 犯,各應從一重處斷;又渠所犯上開各罪,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 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且該 連續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癸○○、E○○、辛○○三人犯罪事 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件經扣案之電子零件三十九箱、銅絲二 捲,雖為李瓊琳、午○○犯罪集團用以製造出口假象時所用之物,然既非渠等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領退稅款時所應加檢附之文件、物品,即與渠等此部分之詐欺取 財行為無直接關涉,原審認該電子零件三十九箱、銅絲二捲係李瓊琳、午○○等 人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已有未洽;又就被告三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行,未論以想像競合犯,亦有未合。被告癸○○、E○○、辛○○三人上訴 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該三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癸○○、E○○、辛○ ○犯後均空言卸責、並無悔意、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金融秩序、各所負責之工 作及參與之深廣度與期間之久暫,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另偽刻之天○○、卯○○、G○○、庚○○、丑○○、宙○○、C○○、黃○○ 、未○○、己○○、辰○○、F○○印章各壹顆,偽造之天○○印文參枚(見附 表一編號一、二、四五)、卯○○印文貳枚(見附表一編號二、八)、宙○○印 文貳枚(見附表一編號十四、四六)、G○○、庚○○、丑○○、C○○、黃○ ○、未○○、己○○、辰○○、F○○印文各壹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 玖、至被告B○○、地○、戌○○、宇○○、A○○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渠等五人與李瓊琳、午○○等核心人物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所犯二罪,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均應各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且該連續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並加重其刑。又被告A○○於八十 五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有原審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原審卷㈠第四十一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B○ ○、地○、戌○○、宇○○、A○○等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惟本件經扣案之電子零件三十九箱、銅絲二捲,雖為李瓊琳、午○○犯罪集 團用以製造出口假象時所用之物,然既非渠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領退稅款時所應 加檢附之文件、物品,即與渠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行為無直接關涉,原審認該電 子零件三十九箱、銅絲二捲係李瓊琳、午○○等人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而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被告B○○ 、地○、戌○○、宇○○、A○○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該五人部分予以撤銷改 判。爰審酌被告B○○、地○、戌○○、宇○○、A○○等人充當人頭之期間久 暫、參與李瓊琳、午○○犯罪集團之深廣度、犯後之態度與受僱所得之利益,所 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稅制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三、四、五項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檢察官雖認被告地○、宇○○犯罪後態度良好,而聲請予以緩刑宣告 ,然渠二人於本院審理中,並未坦承犯行,且飾詞圖卸,尚難認有以暫不執行其 刑為適當之情形,本院因而認以不宣告緩刑為恰當,併此敘明。 拾、被告壬○○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創得公司所開立及取得之發票並無實際交易行 為,竟將之記入帳冊並填載業務上所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核 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 其所為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壬○○犯罪事 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 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 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 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原 審認被告壬○○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並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論處,其此部分法則之適用自有不當。 被告壬○○上訴意旨僅表示不服原審判決,惟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法或不 當之處,其上訴固難認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壬○○犯後於原審坦認所為、態度 良好、頗具悔意等情狀,予以量處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之刑。又其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次起訴審 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 知被告壬○○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拾壹、被告壬○○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另被告 申○○、甲○○、戊○○部分,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 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癸○○、辛○○、E○○、壬○○部分,得上訴。 被告B○○、戌○○、地○、宇○○、A○○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R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第一位)及其│公 司 設 立 地 址│ │ │ │他登記股東 │ │ ├──┼────┼──────────┼────────────────┤ │一 │丁茂企業│黃康煙、天○○、徐振│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有限公司│春、李國貞、陳春生 │ │ ├──┼────┼──────────┼────────────────┤ │二 │津卡企業│天○○、卯○○、林昌│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有限公司│呈、鄭金樑、廖明原 │三樓 │ ├──┼────┼──────────┼────────────────┤ │三 │通卡企業│G○○、王炳文、尹明│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有限公司│昌、鄧志璜、賴吉森 │下樓 │ ├──┼────┼──────────┼────────────────┤ │四 │鐳行有限│辛○○、何素良、鍾肇│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公司 │良、吳世銘、林王惠子│三樓 │ ├──┼────┼──────────┼────────────────┤ │五 │昭遠國際│彭建安、宇○○、姚文│台北市信義區○○○路○段四七七之│ │ │有限公司│財、王昭筆、潘贊襄 │一號一樓 │ ├──┼────┼──────────┼────────────────┤ │六 │達澧國際│何在明、地○、曾吉星│同右 │ │ │有限公司│、楊永煙、潘贊襄 │ │ ├──┼────┼──────────┼────────────────┤ │七 │捷椿企業│玄○○、地○、莊瑞彬│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五一之二│ │ │有限公司│、彭建安、張月美 │號四樓 │ ├──┼────┼──────────┼────────────────┤ │八 │茂峰企業│卯○○ │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社 │ │ │ ├──┼────┼──────────┼────────────────┤ │九 │鴻華達實│丑○○ │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社 │ │下樓 │ ├──┼────┼──────────┼────────────────┤ │十 │振泓企業│王玉臣 │台北市大安區○○○路三○七號八樓│ │ │社 │ │ │ ├──┼────┼──────────┼────────────────┤ │十一│桂椿有限│戌○○、黃禮言、葉國│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公司 │強、陳進來、陳淇章 │ │ ├──┼────┼──────────┼────────────────┤ │十二│喬欣盛實│C○○、周國清、陳麗│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月、林江河、陸君強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三│穩春實業│B○○、盧美華、黃茂│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有限公司│雄、李金田、余太田 │ │ ├──┼────┼──────────┼────────────────┤ │十四│金美倫實│黃○○、蔡麗娥、戴鈺│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娟、曾建揚、宙○○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五│九龍城實│未○○、李承志、袁素│台北市○○○路○段三六號九樓 │ │ │業有限公│平、洪寡蘭、黃善君 │ │ │ │司 │ │ │ ├──┼────┼──────────┼────────────────┤ │十六│慶樽有限│F○○、徐金水、黃進│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八六號│ │ │公司 │發、王枚麗、蔡杏娟 │七樓之四 │ ├──┼────┼──────────┼────────────────┤ │十七│聰怡有限│己○○、陳一男、徐秋│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七巷七號一│ │ │公司 │玲、邱欽華、王博俊 │樓 │ ├──┼────┼──────────┼────────────────┤ │十八│暘旌企業│王玉臣、王美清、王相│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四二之一號│ │ │有限公司│卿、王金威、王芝珮 │六樓 │ ├──┼────┼──────────┼────────────────┤ │十九│照誠有限│盧光輝、江二郎、林慶│台北縣新店市○○街三四號一樓 │ │ │公司 │宗、楊才志、蔡金助 │ │ ├──┼────┼──────────┼────────────────┤ │二○│健弘一品│辰○○、何在明、曾吉│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五○之二號二│ │ │有限公司│星、黃康煙、楊永煙 │樓 │ ├──┼────┼──────────┼────────────────┤ │二一│金康泰實│A○○、玄○○、廖本│同右 │ │ │業有限公│昇、巫炳昌、林昌呈 │ │ │ │司 │ │ │ ├──┼────┼──────────┼────────────────┤ │二二│建陽國際│廖本昇、楊永煙、潘贊│台中市○區○○○街一段三六號十二│ │ │有限公司│襄、彭建安、姚文財 │樓 │ ├──┼────┼──────────┼────────────────┤ │二三│字陽有限│曾吉星、李應旺、王進│同右 │ │ │公司 │勝、玄○○、廖本昇 │ │ ├──┼────┼──────────┼────────────────┤ │二四│陸渡企業│地○、楊永煙、宇○○│台中市○○區○○路三段四四五巷四│ │ │有限公司│、曾東漢、李應旺 │號 │ ├──┼────┼──────────┼────────────────┤ │二五│握達有限│曾東漢、彭建安、何在│同右 │ │ │公司 │明、玄○○、王進勝 │ │ ├──┼────┼──────────┼────────────────┤ │二六│昇昭企業│A○○、黃心秋、陳春│桃園縣桃園市○○街二○九巷十三號│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彭建安、│ │ │ │ │王昭筆 │ │ ├──┼────┼──────────┼────────────────┤ │二七│煌旺企業│A○○、巫慶煌、陳春│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五一巷十號一│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廖本昇 │樓 │ ├──┼────┼──────────┼────────────────┤ │二八│隱發國際│宇○○、玄○○、余隴│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二二二號│ │ │有限公司│宏、地○、巫炳昌 │一樓 │ ├──┼────┼──────────┼────────────────┤ │二九│夏懋企業│陳淇章、陳伯虎、黃禮│台北縣三重市○○路三六號二樓 │ │ │有限公司│言、莊敏富、朱春生 │ │ ├──┼────┼──────────┼────────────────┤ │三○│昭筆有限│林瑞雄、王昭筆、曾吉│台中市○區○○○街一五一號七樓之│ │ │公司 │星、楊永煙、李應旺 │一 │ ├──┼────┼──────────┼────────────────┤ │三一│聯福企業│楊正三 │高雄市○○區○○路三九○號 │ │ │行 │ │ │ ├──┼────┼──────────┼────────────────┤ │三二│發漂企業│廖本昇、陳春枝、李應│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有限公司│旺、楊永煙、宇○○ │之二 │ ├──┼────┼──────────┼────────────────┤ │三三│地○有限│地○、彭建安、宇○○│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公司 │、王昭筆、楊永煙 │樓 │ ├──┼────┼──────────┼────────────────┤ │三四│喬濟企業│曾東漢、潘贊襄、黃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 │ │ │有限公司│鉅、王昭筆、彭建安 │ │ ├──┼────┼──────────┼────────────────┤ │三五│客里多國│楊永煙、曾東漢、廖本│同右 │ │ │際有限公│昇、地○、李應旺 │ │ │ │司 │ │ │ ├──┼────┼──────────┼────────────────┤ │三六│浦立貿易│彭建安、曾東漢、潘贊│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有限公司│襄、李應旺、何在明 │樓 │ ├──┼────┼──────────┼────────────────┤ │三七│景淳企業│玄○○、地○、何在明│高雄市○○區○○街六五號一樓 │ │ │有限公司│、王進勝、李應旺 │ │ ├──┼────┼──────────┼────────────────┤ │三八│陵成有限│何在明、彭建安、地○│高雄市苓雅區○○○路二十號十樓 │ │ │公司 │、廖本昇、曾東漢 │ │ ├──┼────┼──────────┼────────────────┤ │三九│南灣科技│A○○、王昭筆、王進│高雄市○○區○○街七九號三樓 │ │ │工程有限│勝、陶彥銘、高樑晉 │ │ │ │公司 │ │ │ ├──┼────┼──────────┼────────────────┤ │四○│橋屋科技│蔡義雄、A○○、陳冠│台北市○○區○○街一四二號九樓之│ │ │工程股份│廷、玄○○ │五 │ │ │有限公司│ │ │ ├──┼────┼──────────┼────────────────┤ │四一│致純企業│丁○○、王昭筆、莊瑞│台北市○○區○○路一七八巷六之一│ │ │有限公司│彬、張月美、龔煜民 │號一樓 │ ├──┼────┼──────────┼────────────────┤ │四二│盈洲國際│王進勝、何在明、姚文│台北市中南區○○○路○段三十號十│ │ │有限公司│財、李應旺、曾東漢 │樓 │ ├──┼────┼──────────┼────────────────┤ │四三│忠茂企業│江忠林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巷八五之│ │ │社 │ │一號 │ ├──┼────┼──────────┼────────────────┤ │四四│君二有限│庚○○、黃心秋、梁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一樓 │ │ │公司 │傑、林祖誠、陳得勝 │ │ ├──┼────┼──────────┼────────────────┤ │四五│金鐳有限│天○○、丁○○、李振│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公司 │妹、黃康煙、辛○○ │之二 │ ├──┼────┼──────────┼────────────────┤ │四六│金寶華實│宙○○、卓進春、涂振│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有限公│春、馬廣才、潘保同 │下樓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外 銷 公 司 名 稱 │ 申 報 退 稅 金 額 │ 實 際 退 稅 金 額 │ ├──┼─────────┼──────────┼───────────┤ │一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七百五十四萬三千零十│同上 │ │ │ │元 │ │ ├──┼─────────┼──────────┼───────────┤ │二 │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十四萬六千五百元│○元 │ ├──┼─────────┼──────────┼───────────┤ │三 │鐳行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五萬零四十六│一百七十三萬二千八百七│ │ │ │元 │十一元 │ ├──┼─────────┼──────────┼───────────┤ │四 │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五十四萬四千五百│○元 │ │ │ │五十一元 │ │ ├──┼─────────┼──────────┼───────────┤ │五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三百零八萬五千元 │一百七十一萬零三百七十│ │ │ │ │五元 │ ├──┼─────────┼──────────┼───────────┤ │六 │聰怡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萬五千零五│○元 │ │ │ │十五元 │ │ ├──┼─────────┼──────────┼───────────┤ │七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六百五十二萬元 │二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元│ ├──┼─────────┼──────────┼───────────┤ │八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八百五十七萬八千元 │同上 │ ├──┼─────────┼──────────┼───────────┤ │九 │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五百二十三萬三千九百│○元 │ │ │ │八十七元 │ │ ├──┼─────────┼──────────┼───────────┤ │十 │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二百六十五萬二千五百│○元 │ │ │ │九十八元 │ │ ├──┼─────────┼──────────┼───────────┤ │十一│隱發國際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八萬七千七百│○元 │ │ │ │五十元 │ │ ├──┼─────────┼──────────┼───────────┤ │十二│地○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九萬三千一百│○元 │ │ │ │二十七元 │ │ ├──┼─────────┼──────────┼───────────┤ │十三│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八百│○元 │ │ │ │四十四元 │ │ ├──┼─────────┼──────────┼───────────┤ │十四│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三萬三千三百│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二百二│ │ │ │三十六元 │十九元 │ ├──┼─────────┼──────────┼───────────┤ │十五│金鐳有限公司 │九十一萬六千三百六十│同上 │ │ │ │元 │ │ └──┴─────────┴──────────┴───────────┘ 附表三 編號一: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鐳有限公司│三 │二百八十五│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五 │八百七十萬│ │ │ │ │ │ │ │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二│七千三百六│ │ │ │ │ │ │ │十四萬二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五 │一千八百十│ │ │ │ │ │ │ │三萬六千元│ │ │ │ │ ├──────┼──┼─────┼──┼──────┼──────┼──┤ │忠茂企業社 │二七│一億三千四│ │ │ │ │ │ │ │百零七萬六│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三一│八千七百六│ │ │ │ │ │有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四○│九千六百八│ │ │ │ │ │ │ │十萬五千元│ │ │ │ │ ├──────┼──┼─────┼──┼──────┼──────┼──┤ │捷椿企業有限│ │ │八 │四千一百九十│二百零九萬九│ │ │公司 │ │ │ │九萬元 │千五百元 │ │ ├──────┼──┼─────┼──┼──────┼──────┼──┤ │建陽國際有限│ │ │三一│一億一千六十│五百五十三萬│ │ │公司 │ │ │ │七萬五千元 │三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眾緯股份有限│ │ │四 │三百五十萬元│十七萬五千元│ │ │公司 │ │ │ │ │ │ │ ├──────┼──┼─────┼──┼──────┼──────┼──┤ │客里多國際有│ │ │十 │四千一百六十│二百零八萬一│ │ │限公司 │ │ │ │三萬五千元 │千七百五十元│ │ ├──────┼──┼─────┼──┼──────┼──────┼──┤ │喬濟企業有限│ │ │一 │五十五萬元 │二萬七千五百│ │ │公司 │ │ │ │ │元 │ │ ├──────┼──┼─────┼──┼──────┼──────┼──┤ │景淳企業有限│ │ │十 │三千七百零九│一百八十五萬│ │ │公司 │ │ │ │萬元 │四千五百元 │ │ ├──────┼──┼─────┼──┼──────┼──────┼──┤ │地○有限公司│ │ │七 │三千五百八十│一百七十九萬│ │ │ │ │ │ │一萬八千一百│零九百零五元│ │ │ │ │ │ │元 │ │ │ ├──────┼──┼─────┼──┼──────┼──────┼──┤ │金康泰實業有│ │ │四 │三百七十四萬│十八萬七千二│ │ │限公司 │ │ │ │四千元 │百元 │ │ └──────┴──┴─────┴──┴──────┴──────┴──┘ 編號二: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 │一億零一百│ │ │ │ │ │ │ │四十一萬七│ │ │ │ │ │ │ │千五百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二 │五百九十四│ │ │ │ │ │有限公司 │ │萬元 │ │ │ │ │ ├──────┼──┼─────┼──┼──────┼──────┼──┤ │聯福企業行 │四 │二千八百二│ │ │ │ │ │ │ │十四萬二千│ │ │ │ │ └──────┴──┴─────┴──┴──────┴──────┴──┘ 編號三: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慶樽有限公司│三四│六千一百八│ │ │ │ │ │ │ │十六萬六千│ │ │ │ │ │ │ │三百九十元│ │ │ │ │ ├──────┼──┼─────┼──┼──────┼──────┼──┤ │茂峰企業社 │ │ │三 │二百二十三萬│十一萬一千八│ │ │ │ │ │ │七千五百元 │百七十五元 │ │ ├──────┼──┼─────┼──┼──────┼──────┼──┤ │峰安金屬工業│ │ │四 │五千九百五十│★二百九十七│★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元 │萬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四百│ │ │ │ │ │ │ │八十│ │ │ │ │ │ │ │七萬│ │ │ │ │ │ │ │五千│ │ │ │ │ │ │ │元 │ └──────┴──┴─────┴──┴──────┴──────┴──┘ 編號四:鐳行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三│八百四十七│一 │五十六萬三千│二萬八千一百│ │ │公司 │ │萬八千八百│ │五百元 │七十五元 │ │ │ │ │六十二元 │ │ │ │ │ ├──────┼──┼─────┼──┼──────┼──────┼──┤ │一鳴企業社 │一 │三萬八千零│ │ │ │ │ │ │ │九十五元 │ │ │ │ │ ├──────┼──┼─────┼──┼──────┼──────┼──┤ │金鐳有限公司│二 │一千零八十│二 │六十一萬九千│三萬零九百五│ │ │ │ │萬元 │ │元 │十一元 │ │ ├──────┼──┼─────┼──┼──────┼──────┼──┤ │統哲企業有限│一 │三十二萬元│ │ │ │ │ │公司 │ │ │ │ │ │ │ ├──────┼──┼─────┼──┼──────┼──────┼──┤ │大堡銀樓藝品│三 │十九萬七千│ │ │ │ │ │有限公司 │ │六百十九元│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三│一千一百三│ │ │ │ │ │ │ │十四萬元 │ │ │ │ │ ├──────┼──┼─────┼──┼──────┼──────┼──┤ │商通企業有限│八 │一千三百九│ │ │ │ │ │公司 │ │十九萬四千│ │ │ │ │ │ │ │零六十元 │ │ │ │ │ ├──────┼──┼─────┼──┼──────┼──────┼──┤ │四方事務機器│一 │四萬元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祥文股份有限│二 │一百六十四│ │ │ │ │ │公司 │ │萬九千元 │ │ │ │ │ ├──────┼──┼─────┼──┼──────┼──────┼──┤ │臺灣中汽貿易│九 │四百六十一│ │ │ │ │ │有限公司 │ │萬二千八百│ │ │ │ │ │ │ │五十元 │ │ │ │ │ ├──────┼──┼─────┼──┼──────┼──────┼──┤ │大銜企業有限│二 │一百零六萬│ │ │ │ │ │公司 │ │二千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五 │二百八十六│ │ │ │ │ │公司 │ │萬八千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十一│五千二百二│六 │三千八百八十│一百九十四萬│ │ │有限公司 │ │十九萬元 │ │一萬元 │零五百元 │ │ ├──────┼──┼─────┼──┼──────┼──────┼──┤ │鉅通企業有限│七 │六百二十五│ │ │ │ │ │公司 │ │萬零九百四│ │ │ │ │ │ │ │十元 │ │ │ │ │ ├──────┼──┼─────┼──┼──────┼──────┼──┤ │肯瑞有限公司│一 │一千八百八│ │ │ │ │ │ │ │十七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五 │八百七十萬元│ │ │ │公司 │ │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二 │二十一萬三千│一萬零六百九│ │ │ │ │ │ │九百元 │十五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 │三百四十六萬│十七萬三千元│ │ │限公司 │ │ │ │元 │ │ │ └──────┴──┴─────┴──┴──────┴──────┴──┘ 編號五:昭遠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二三│六千一百八│ │ │ │ │ │公司 │ │十二萬元 │ │ │ │ │ ├──────┼──┼─────┼──┼──────┼──────┼──┤ │致純企業有限│ │ │七 │三千七百五十│一百八十七萬│ │ │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 │ ├──────┼──┼─────┼──┼──────┼──────┼──┤ │橋屋工程科技│ │ │六 │三千三百三十│一百六十六萬│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二萬九千三百│六千四百六十│ │ │ │ │ │ │六十元 │八元 │ │ ├──────┼──┼─────┼──┼──────┼──────┼──┤ │發漂企業有限│ │ │七 │六十萬元 │三萬元 │ │ │公司 │ │ │ │ │ │ │ ├──────┼──┼─────┼──┼──────┼──────┼──┤ │眾緯有限公司│ │ │五 │三百五十萬元│十七萬五千元│ │ ├──────┼──┼─────┼──┼──────┼──────┼──┤ │南灣科技工程│ │ │四 │九百零五萬元│四十五萬二千│ │ │有限公司 │ │ │ │ │五百元 │ │ ├──────┼──┼─────┼──┼──────┼──────┼──┤ │浦立貿易有限│ │ │一 │二百十四萬五│十萬七千二百│ │ │公司 │ │ │ │千元 │五十元 │ │ └──────┴──┴─────┴──┴──────┴──────┴──┘ 編號六:達澧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浦立貿易有限│十 │二千七百萬│ │ │ │ │ │公司 │ │元 │ │ │ │ │ └──────┴──┴─────┴──┴──────┴──────┴──┘ 編號七: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七 │三千五百九│ │ │ │ │ │公司 │ │十九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十二│五千九百八│ │ │ │ │ │有限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眾緯股份有限│ │ │二 │一百六十萬元│八萬元 │ │ │公司 │ │ │ │ │ │ │ ├──────┼──┼─────┼──┼──────┼──────┼──┤ │南灣科技工程│ │ │四 │三百萬元 │十五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編號八:茂峰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通卡企業有限│三 │二百二十三│ │ │ │ │ │公司 │ │萬七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六 │五千六百五十│二十八萬二千│ │ │公司 │ │ │ │五萬元 │七百五十元 │ │ ├──────┼──┼─────┼──┼──────┼──────┼──┤ │桂椿有限公司│ │ │三 │四千五百四十│二百二十七萬│ │ │公司 │ │ │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夏懋企業有限│ │ │四十│三千六百五十│一百八十二萬│ │ │公司 │ │ │ │五萬一千元 │七千五百五十│ │ │ │ │ │ │ │元 │ │ └──────┴──┴─────┴──┴──────┴──────┴──┘ 編號九:鴻華達實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台寧特企業股│二 │九十三萬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二十一萬三│ │ │ │ │ │ │ │千九百元 │ │ │ │ │ ├──────┼──┼─────┼──┼──────┼──────┼──┤ │漢通股份有限│三 │三萬九千二│ │ │ │ │ │公司 │ │百元 │ │ │ │ │ ├──────┼──┼─────┼──┼──────┼──────┼──┤ │暘旌企業有限│一 │四十二萬元│ │ │ │ │ │公司 │ │ │ │ │ │ │ ├──────┼──┼─────┼──┼──────┼──────┼──┤ │照誠有限公司│二十│八百六十一│ │ │ │ │ │ │ │萬七千六百│ │ │ │ │ │ │ │九十五元 │ │ │ │ │ ├──────┼──┼─────┼──┼──────┼──────┼──┤ │慶樽有限公司│ │ │七 │六千一百六十│三百零八萬一│ │ │ │ │ │ │二萬零七百元│千零三十五元│ │ ├──────┼──┼─────┼──┼──────┼──────┼──┤ │九龍城實業有│ │ │十 │三千二百六十│一百六十三萬│ │ │限公司 │ │ │ │六萬七千八百│三千三百九十│ │ │ │ │ │ │九十元 │六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一 │十三萬七千五│六千八百七十│ │ │ │ │ │ │百元 │五元 │ │ └──────┴──┴─────┴──┴──────┴──────┴──┘ 編號十:振泓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三│一千二百零│八 │三千九百五十│一百九十七萬│ │ │公司 │ │三萬元 │ │二萬元 │六千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七 │六百四十萬│四 │一千九百三十│九十六萬六千│ │ │ │ │五千元 │ │二萬五千元 │二百五十元 │ │ ├──────┼──┼─────┼──┼──────┼──────┼──┤ │聯福企業社 │六 │五百六十一│ │ │ │ │ │ │ │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二 │一千零六十│ │ │ │ │ │有限公司 │ │八萬五千元│ │ │ │ │ │ │ │元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二六│二千四百三十│一百二十一萬│ │ │限公司 │ │ │ │二萬七千元 │六千三百五十│ │ │ │ │ │ │ │元 │ │ ├──────┼──┼─────┼──┼──────┼──────┼──┤ │君二有限公司│ │ │三十│九千八百三十│四百九十一萬│ │ │ │ │ │ │六萬五千元 │八千二百五十│ │ │ │ │ │ │ │元 │ │ └──────┴──┴─────┴──┴──────┴──────┴──┘ 編號十一:桂椿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美倫實業有│十 │一億二千八│ │ │ │ │ │限公司 │ │百六十一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茂峰企業社 │三 │四千五百四│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金寶華實業有│二 │二千九百七│ │ │ │ │ │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二六│一億七千一百│八百五十九萬│ │ │公司 │ │ │ │九十二萬零五│六千零二十五│ │ │ │ │ │ │百元 │元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四 │三千二百六十│一百六十三萬│ │ │限公司 │ │ │ │七萬元 │三千五百元 │ │ ├──────┼──┼─────┼──┼──────┼──────┼──┤ │丁茂企業有限│ │ │十二│七千三百六十│三百六十八萬│ │ │公司 │ │ │ │四萬二千五百│二千一百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十九│五千四百八十│二百七十四萬│ │ │ │ │ │ │八萬一千五百│四千零七十九│ │ │ │ │ │ │五十元 │元 │ │ ├──────┼──┼─────┼──┼──────┼──────┼──┤ │鐳行有限公司│ │ │十三│一千一百三十│五十六萬七千│ │ │ │ │ │ │四萬元 │元 │ │ ├──────┼──┼─────┼──┼──────┼──────┼──┤ │津卡企業有限│ │ │十 │一億零一百四│五百零七萬零│ │ │公司 │ │ │ │十一萬七千五│八百七十五元│ │ │ │ │ │ │百元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十八│一億三千二百│六百六十三萬│ │ │ │ │ │ │六十萬 │元 │ │ └──────┴──┴─────┴──┴──────┴──────┴──┘ 編號十二: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二七│二千四百五│ │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二六│二千四百三│ │ │ │ │ │ │ │十二萬七千│ │ │ │ │ │ │ │元 │ │ │ │ │ ├──────┼──┼─────┼──┼──────┼──────┼──┤ │聯福企業行 │六 │五百六十一│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四 │三千二百六│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夏懋企業有限│十三│一千一百七│ │ │ │ │ │公司 │ │十三萬六千│ │ │ │ │ │ │ │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八 │六百二十三│ │ │ │ │ │ │ │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 │ │十一│三千三百十四│一百六十五萬│ │ │有限公司 │ │ │ │萬元 │七千元 │ │ └──────┴──┴─────┴──┴──────┴──────┴──┘ 編號十三:穩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美倫實業有│四 │二百八十一│ │ │ │ │ │限公司 │ │萬零四百三│ │ │ │ │ │ │ │十九元 │ │ │ │ │ └──────┴──┴─────┴──┴──────┴──────┴──┘ 編號十四:金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萬海航運股份│十 │六十八萬二│ │ │ │ │ │有限公司 │ │千七百七十│ │ │ │ │ │ │ │一元 │ │ │ │ │ ├──────┼──┼─────┼──┼──────┼──────┼──┤ │黃埔建設股份│四 │二百七十三│ │ │ │ │ │有限公司 │ │萬五千七百│ │ │ │ │ │ │ │九十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十六│九千七百五十│四百八十七萬│ │ │公司 │ │ │ │五萬五千元 │七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九 │六千六百三十│三百三十一萬│ │ │ │ │ │ │五萬五千五百│七千七百七十│ │ │ │ │ │ │元 │五元 │ │ ├──────┼──┼─────┼──┼──────┼──────┼──┤ │穩春實業有限│ │ │四 │二百八十一萬│十四萬零五百│ │ │公司 │ │ │ │零四百三十九│二十二元 │ │ │ │ │ │ │元 │ │ │ ├──────┼──┼─────┼──┼──────┼──────┼──┤ │桂椿有限公司│ │ │十 │一億二千八百│六百四十三萬│ │ │ │ │ │ │六十一萬五千│零七百五十元│ │ │ │ │ │ │元 │ │ │ ├──────┼──┼─────┼──┼──────┼──────┼──┤ │聯福企業行 │ │ │七 │六千五百四十│三百二十七萬│ │ │ │ │ │ │一萬五千元 │零七百五十元│ │ ├──────┼──┼─────┼──┼──────┼──────┼──┤ │夏懋企業有限│ │ │一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公司 │ │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 │ │五 │七千四百九十│三百七十四萬│ │ │ │ │ │ │三萬元 │六千五百元 │ │ └──────┴──┴─────┴──┴──────┴──────┴──┘ 編號十五:九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慶樽有限公司│十五│六千一百三│ │ │ │ │ │ │ │十三萬三千│ │ │ │ │ │ │ │元 │ │ │ │ │ ├──────┼──┼─────┼──┼──────┼──────┼──┤ │協新紡織股份│四 │十八萬一千│ │ │ │ │ │有限公司 │ │六百零八元│ │ │ │ │ ├──────┼──┼─────┼──┼──────┼──────┼──┤ │麥普國際有限│一 │二十六萬五│ │ │ │ │ │公司 │ │千七百十四│ │ │ │ │ │ │ │元 │ │ │ │ │ ├──────┼──┼─────┼──┼──────┼──────┼──┤ │殷客達資訊股│一 │十五萬二千│ │ │ │ │ │份有限公司 │ │三百八十一│ │ │ │ │ │ │ │元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十 │三千二百六│ │ │ │ │ │ │ │十六萬七千│ │ │ │ │ │ │ │八百九十元│ │ │ │ │ ├──────┼──┼─────┼──┼──────┼──────┼──┤ │金百有限公司│三 │十七萬四千│ │ │ │ │ │ │ │二百八十六│ │ │ │ │ │ │ │元 │ │ │ │ │ ├──────┼──┼─────┼──┼──────┼──────┼──┤ │快馹電訊股份│一 │十一萬九千│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十七│六千二百零二│三百十萬一千│ │ │公司 │ │ │ │萬七千七百五│三百八十八元│ │ │ │ │ │ │十元 │ │ │ ├──────┼──┼─────┼──┼──────┼──────┼──┤ │聯福企業行 │ │ │四 │二千一百五十│一百零七萬七│ │ │ │ │ │ │四萬二千元 │千一百元 │ │ ├──────┼──┼─────┼──┼──────┼──────┼──┤ │夏懋企業有限│ │ │四三│三千九百四十│一百九十七萬│ │ │公司 │ │ │ │五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君二有限公司│ │ │二 │二千三百九十│一百十九萬七│ │ │ │ │ │ │五萬五千元 │千七百五十元│ │ ├──────┼──┼─────┼──┼──────┼──────┼──┤ │鋒安金屬工業│ │ │二 │二千四百五十│★一百二十二│★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元 │萬五千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六百│ │ │ │ │ │ │ │十二│ │ │ │ │ │ │ │萬五│ │ │ │ │ │ │ │千元│ └──────┴──┴─────┴──┴──────┴──────┴──┘ 編號十六:慶樽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鴻華達實業社│七 │六千一百六│ │ │ │ │ │ │ │十二萬零七│ │ │ │ │ │ │ │百元 │ │ │ │ │ ├──────┼──┼─────┼──┼──────┼──────┼──┤ │九龍城實業有│ │ │十五│六千一百三十│三百零六萬六│ │ │限公司 │ │ │ │三萬三千元 │千六百五十元│ │ ├──────┼──┼─────┼──┼──────┼──────┼──┤ │通卡企業有限│ │ │三四│六千一百八十│三百零九萬三│ │ │公司 │ │ │ │六萬六千三百│千三百二十元│ │ │ │ │ │ │九十元 │元 │ │ └──────┴──┴─────┴──┴──────┴──────┴──┘ 編號十七:聰怡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展基國際股份│一 │七萬零二百│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新友科技股份│三 │二十四萬二│ │ │ │ │ │有限公司 │ │千五百元 │ │ │ │ │ ├──────┼──┼─────┼──┼──────┼──────┼──┤ │凌鵬電腦股份│一 │六十七萬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天漢資訊股份│四 │三十五萬七│ │ │ │ │ │有限公司 │ │千五百元 │ │ │ │ │ ├──────┼──┼─────┼──┼──────┼──────┼──┤ │數技股份有限│三 │五十萬四千│ │ │ │ │ │公司 │ │四百元 │ │ │ │ │ ├──────┼──┼─────┼──┼──────┼──────┼──┤ │佳營電子股份│三 │二十五萬九│ │ │ │ │ │有限公司 │ │千元 │ │ │ │ │ ├──────┼──┼─────┼──┼──────┼──────┼──┤ │京博股份有限│二 │十二萬零九│ │ │ │ │ │公司 │ │百五十一元│ │ │ │ │ ├──────┼──┼─────┼──┼──────┼──────┼──┤ │台碩國際股份│六 │四十三萬六│ │ │ │ │ │有限公司│ │千四百七十│ │ │ │ │ │ │ │元 │ │ │ │ │ ├──────┼──┼─────┼──┼──────┼──────┼──┤ │太文電腦股份│十 │八十二萬二│ │ │ │ │ │有限公司 │ │千八百元 │ │ │ │ │ ├──────┼──┼─────┼──┼──────┼──────┼──┤ │凌駒實業有限│二 │五十六萬九│ │ │ │ │ │公司 │ │千六百元 │ │ │ │ │ ├──────┼──┼─────┼──┼──────┼──────┼──┤ │威健實業有限│一 │八萬七千七│ │ │ │ │ │公司 │ │百五十元 │ │ │ │ │ ├──────┼──┼─────┼──┼──────┼──────┼──┤ │視豐科技股份│一 │十六萬四千│ │ │ │ │ │有限公司 │ │八百元 │ │ │ │ │ ├──────┼──┼─────┼──┼──────┼──────┼──┤ │廣穎科技股份│三 │十三萬八千│ │ │ │ │ │有限公司 │ │一百六十七│ │ │ │ │ │ │ │元 │ │ │ │ │ ├──────┼──┼─────┼──┼──────┼──────┼──┤ │廣哲資訊股份│三 │十七萬六千│ │ │ │ │ │有限公司 │ │一百九十五│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六 │二千零九十│ │ │ │ │ │有限公司 │ │六萬八千一│ │ │ │ │ │ │ │百十元 │ │ │ │ │ ├──────┼──┼─────┼──┼──────┼──────┼──┤ │富驊企業股份│二 │二十六萬八│ │ │ │ │ │有限公司 │ │千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九 │五千九百萬│十八│五千八百七十│二百九十三萬│ │ │ │ │元 │ │五萬五千元 │七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二│ │十二│四千九百十九│二百四十五萬│ │ │公司 │ │ │ │萬元 │九千五百元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五 │一千八百十三│九十萬六千八│ │ │公司 │ │ │ │萬六千元 │百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七 │二千五百七十│一百二十八萬│ │ │限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 │ └──────┴──┴─────┴──┴──────┴──────┴──┘ 編號十八:暘旌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冒特科技有限│一 │三萬六千九│ │ │ │ │ │公司 │ │百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三十│五千六百零三│二百八十萬一│ │ │公司 │ │ │ │萬二千二百三│千六百十二元│ │ │ │ │ │ │十元 │ │ │ ├──────┼──┼─────┼──┼──────┼──────┼──┤ │鴻華達實業社│ │ │一 │四十二萬元 │二萬一千元 │ │ └──────┴──┴─────┴──┴──────┴──────┴──┘ 編號十九:照誠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鴻華達實業社│ │ │二十│八百六十一萬│四十三萬零八│ │ │ │ │ │ │七千六百九十│百八十七元 │ │ │ │ │ │ │五元 │ │ │ └──────┴──┴─────┴──┴──────┴──────┴──┘ 編號二十: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暘旌企業有限│三十│五千六百零│ │ │ │ │ │公司 │ │三萬二千二│ │ │ │ │ │ │ │百三十元 │ │ │ │ │ ├──────┼──┼─────┼──┼──────┼──────┼──┤ │三興糖果工廠│九 │二百九十五│ │ │ │ │ │ │ │萬八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七 │四千二百八│ │ │ │ │ │有限公司 │ │十七萬五千│ │ │ │ │ │ │ │八百七十五│ │ │ │ │ │ │ │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八 │二千二百六│ │ │ │ │ │ │ │十八萬四千│ │ │ │ │ │ │ │元 │ │ │ │ │ ├──────┼──┼─────┼──┼──────┼──────┼──┤ │桃榮鋼鐵有限│一 │八萬二千零│ │ │ │ │ │公司 │ │五十元 │ │ │ │ │ ├──────┼──┼─────┼──┼──────┼──────┼──┤ │瑞僑建設股份│四 │一千二百三│ │ │ │ │ │有限公司 │ │十三萬九千│ │ │ │ │ │ │ │九百八十九│ │ │ │ │ │ │ │元 │ │ │ │ │ ├──────┼──┼─────┼──┼──────┼──────┼──┤ │群英企業社 │一 │三萬八千一│ │ │ │ │ │ │ │百五十八元│ │ │ │ │ │ │ │元 │ │ │ │ │ ├──────┼──┼─────┼──┼──────┼──────┼──┤ │天亨鋼鐵股份│一 │七萬二千八│ │ │ │ │ │有限公司 │ │百二十三元│ │ │ │ │ │ │ │元 │ │ │ │ │ ├──────┼──┼─────┼──┼──────┼──────┼──┤ │中日金屬化工│七 │五萬八千六│ │ │ │ │ │股份有限公司│ │百十二元 │ │ │ │ │ ├──────┼──┼─────┼──┼──────┼──────┼──┤ │展鋒企業社 │一 │六萬一千八│ │ │ │ │ │ │ │百九十九元│ │ │ │ │ │ │ │元 │ │ │ │ │ ├──────┼──┼─────┼──┼──────┼──────┼──┤ │富新機械工程│四 │二百十七萬│ │ │ │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二七│二千四百五十│一百二十二萬│ │ │限公司 │ │ │ │萬元 │五千元 │ │ ├──────┼──┼─────┼──┼──────┼──────┼──┤ │振泓企業社有│ │ │十三│一千二百零三│六十萬一千五│ │ │ │ │ │ │萬元 │百元 │ │ ├──────┼──┼─────┼──┼──────┼──────┼──┤ │欽國營造股份│ │ │二六│五千六百七十│二百八十三萬│ │ │有限公司 │ │ │ │一萬元 │五千五百元 │ │ ├──────┼──┼─────┼──┼──────┼──────┼──┤ │鈕新企業股份│ │ │七 │六千九百十一│★三百四十五│★營│ │有限公司 │ │ │ │萬六千元 │萬五千八百元│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七百│ │ │ │ │ │ │ │二十│ │ │ │ │ │ │ │七萬│ │ │ │ │ │ │ │九千│ │ │ │ │ │ │ │元 │ ├──────┼──┼─────┼──┼──────┼──────┼──┤ │優冠電腦股份│ │ │十三│四千九百九十│二百四十九萬│ │ │有限公司 │ │ │ │九萬五千元 │九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峰安金屬工業│ │ │三 │五千零六十萬│★二百五十三│★營│ │股份有限公司│ │ │ │元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二百│ │ │ │ │ │ │ │六十│ │ │ │ │ │ │ │五萬│ │ │ │ │ │ │ │元 │ └──────┴──┴─────┴──┴──────┴──────┴──┘ 編號二十一: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臺灣中汽貿易│九 │五百十二萬│ │ │ │ │ │有限公司 │ │五千一百元│ │ │ │ │ ├──────┼──┼─────┼──┼──────┼──────┼──┤ │大銜企業有限│十二│五百七十三│ │ │ │ │ │公司 │ │萬八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十三│五百五十萬│ │ │ │ │ │公司 │ │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七 │二千五百七│ │ │ │ │ │ │ │十萬元 │ │ │ │ │ ├──────┼──┼─────┼──┼──────┼──────┼──┤ │忠茂企業社 │九 │五千三百七│ │ │ │ │ │ │ │十七萬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二九│一億五千四│ │ │ │ │ │有限公司 │ │百七十一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二四│二千二百五│ │ │ │ │ │ │ │十二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 │加洲有限公司│一 │三萬六千一│ │ │ │ │ │ │ │百九十五元│ │ │ │ │ ├──────┼──┼─────┼──┼──────┼──────┼──┤ │丁茂企業有限│四 │三百七十四│ │ │ │ │ │公司 │ │萬四千元 │ │ │ │ │ ├──────┼──┼─────┼──┼──────┼──────┼──┤ │金鐳有限公司│二八│二千五百零│ │ │ │ │ │ │ │五萬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三百四十六│ │ │ │ │ │ │ │萬元 │ │ │ │ │ ├──────┼──┼─────┼──┼──────┼──────┼──┤ │橋屋工程顧問│ │ │三 │五千零九十九│二百五十四萬│ │ │股份有限公司│ │ │ │萬五千元 │九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陸渡企業有限│ │ │二 │一百六十四萬│八萬二千元 │ │ │公司 │ │ │ │元 │ │ │ ├──────┼──┼─────┼──┼──────┼──────┼──┤ │客里多國際有│ │ │一 │四十五萬五千│二萬二千七百│ │ │限公司 │ │ │ │元 │五十元 │ │ ├──────┼──┼─────┼──┼──────┼──────┼──┤ │南灣科技工程│ │ │六 │三千五百五十│一百七十七萬│ │ │有限公司 │ │ │ │一萬六千五百│五千八百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地○有限公司│ │ │十七│四千五百八十│二百二十九萬│ │ │ │ │ │ │六萬元 │三千元 │ │ ├──────┼──┼─────┼──┼──────┼──────┼──┤ │浦立貿易有限│ │ │一 │三十九萬元 │一萬九千五百│ │ │公司 │ │ │ │ │元 │ │ ├──────┼──┼─────┼──┼──────┼──────┼──┤ │煌旺企業有限│ │ │五 │五千零六十五│二百五十三萬│ │ │公司 │ │ │ │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編號二十二: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三一│一億一千零│ │ │ │ │ │公司 │ │六十七萬五│ │ │ │ │ │ │ │千元 │ │ │ │ │ └──────┴──┴─────┴──┴──────┴──────┴──┘ 編號二十三:陸渡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盛昌園企業有│五 │二千六百萬│ │ │ │ │ │限公司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二 │一百六十四│ │ │ │ │ │限公司 │ │萬元 │ │ │ │ │ ├──────┼──┼─────┼──┼──────┼──────┼──┤ │發漂企業有限│ │ │三三│二千七百九十│一百三十九萬│ │ │公司 │ │ │ │六萬元 │八千元 │ │ └──────┴──┴─────┴──┴──────┴──────┴──┘ 編號二十四:握達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南灣科技工程│二 │七十七萬五│ │ │ │ │ │有限公司 │ │千元 │ │ │ │ │ └──────┴──┴─────┴──┴──────┴──────┴──┘ 編號二十五:昇昭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橋屋科技工程│二 │八十六萬元│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編號二十六: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地○有限公司│一 │二百四十萬│ │ │ │ │ │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五 │五千零六十│ │ │ │ │ │限公司 │ │五萬元 │ │ │ │ │ └──────┴──┴─────┴──┴──────┴──────┴──┘ 編號二十七: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茂峰企業社 │四十│三千六百五│ │ │ │ │ │ │ │十五萬一千│ │ │ │ │ │ │ │元 │ │ │ │ │ ├──────┼──┼─────┼──┼──────┼──────┼──┤ │金寶華實業有│十一│一千零四萬│ │ │ │ │ │限公司 │ │五千元 │ │ │ │ │ ├──────┼──┼─────┼──┼──────┼──────┼──┤ │九龍城實業有│四三│三千九百四│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元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十三│一千一百七十│五十八萬六千│ │ │限公司 │ │ │ │三萬六千元 │八百元 │ │ ├──────┼──┼─────┼──┼──────┼──────┼──┤ │創得資訊有限│ │ │四 │一千九百八十│九十九萬四千│ │ │公司 │ │ │ │九萬零六百五│五百三十三元│ │ │ │ │ │ │十元 │ │ │ ├──────┼──┼─────┼──┼──────┼──────┼──┤ │優冠電腦股份│ │ │三 │一千八百八十│九十四萬四千│ │ │有限公司 │ │ │ │九萬零三百六│五百十八元 │ │ │ │ │ │ │十元 │ │ │ ├──────┼──┼─────┼──┼──────┼──────┼──┤ │肯瑞有限公司│ │ │四 │一千八百七十│九十三萬九千│ │ │ │ │ │ │八萬七千四百│三百七十三元│ │ │ │ │ │ │六十元 │ │ │ ├──────┼──┼─────┼──┼──────┼──────┼──┤ │金鐳有限公司│ │ │十五│一千二百二十│六十一萬二千│ │ │ │ │ │ │五萬二千元 │六百元 │ │ └──────┴──┴─────┴──┴──────┴──────┴──┘ 編號二十八:聯福企業行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九龍城實業有│四 │二千一百五│ │ │ │ │ │限公司 │ │十四萬二千│ │ │ │ │ │ │ │元元 │ │ │ │ │ ├──────┼──┼─────┼──┼──────┼──────┼──┤ │金美倫實業有│七 │六千五百四│ │ │ │ │ │限公司 │ │十一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五 │二千六百萬元│一百三十萬元│ │ │公司 │ │ │ │ │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六 │五百六十一萬│二十八萬零八│ │ │限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金鐳有限公司│ │ │三 │八十六萬一千│四萬三千零六│ │ │ │ │ │ │二百元 │十元 │ │ ├──────┼──┼─────┼──┼──────┼──────┼──┤ │振泓企業社 │ │ │六 │五百六十一萬│二十八萬零五│ │ │ │ │ │ │元 │百元│ │ ├──────┼──┼─────┼──┼──────┼──────┼──┤ │津卡企業有限│ │ │四 │二千八百二十│一百四十一萬│ │ │公司 │ │ │ │四萬二千五百│二千一百二十│ │ │ │ │ │ │元 │五元 │ │ ├──────┼──┼─────┼──┼──────┼──────┼──┤ │君二有限公司│ │ │八 │四千二百五十│二百十二萬七│ │ │ │ │ │ │五萬元 │千五百元 │ │ └──────┴──┴─────┴──┴──────┴──────┴──┘ 編號二十九:發漂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昭遠國際有限│一 │六十萬元 │ │ │ │ │ │公司 │ │ │ │ │ │ │ ├──────┼──┼─────┼──┼──────┼──────┼──┤ │陸渡企業有限│三三│二千七百九│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地○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七 │三千五百八│ │ │ │ │ │公司 │ │十一萬八千│ │ │ │ │ │ │ │一百元 │ │ │ │ │ ├──────┼──┼─────┼──┼──────┼──────┼──┤ │藍珊實業有限│一 │三十萬零一│ │ │ │ │ │公司 │ │百二十元 │ │ │ │ │ ├──────┼──┼─────┼──┼──────┼──────┼──┤ │三豐興業有限│十七│四千五百八│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千│ │ │ │ │ │ │ │一百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十七│四千五百八│ │ │ │ │ │公司 │ │十六萬元 │ │ │ │ │ ├──────┼──┼─────┼──┼──────┼──────┼──┤ │煌旺企業有限│ │ │一 │二百四十萬元│十二萬元 │ │ │公司 │ │ │ │ │ │ │ └──────┴──┴─────┴──┴──────┴──────┴──┘ 編號三十一:喬濟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盛昌園企業有│八 │四千五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六萬七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一 │五十五萬元│ │ │ │ │ │公司 │ │ │ │ │ │ │ ├──────┼──┼─────┼──┼──────┼──────┼──┤ │浦立貿易有限│十三│一千零三十│五 │二千八百萬元│一百四十萬元│ │ │公司 │ │六萬元 │ │ │ │ │ ├──────┼──┼─────┼──┼──────┼──────┼──┤ │鈕新企業股份│ │ │五 │同右 │★一百四十萬│★營│ │有限公司 │ │ │ │ │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七百│ │ │ │ │ │ │ │萬元│ ├──────┼──┼─────┼──┼──────┼──────┼──┤ │黎洋營造有限│ │ │十 │二千八百五十│一百四十二萬│ │ │公司 │ │ │ │八萬五千七百│九千二百八十│ │ │ │ │ │ │八十元 │九元 │ │ └──────┴──┴─────┴──┴──────┴──────┴──┘ 編號三十二: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十 │四千一百六│ │ │ │ │ │公司 │ │十三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一 │四十五萬五│ │ │ │ │ │公司 │ │千元 │ │ │ │ │ └──────┴──┴─────┴──┴──────┴──────┴──┘ 編號三十三:浦立貿易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盛昌園企業有│六 │二千六百七│ │ │ │ │ │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昭遠國際有限│一 │二百十四萬│ │ │ │ │ │公司 │ │五千元 │ │ │ │ │ ├──────┼──┼─────┼──┼──────┼──────┼──┤ │忠茂企業有限│十三│九百七十五│ │ │ │ │ │公司 │ │萬元 │ │ │ │ │ ├──────┼──┼─────┼──┼──────┼──────┼──┤ │達澧國際有限│ │ │十 │二千七百萬元│一百三十五萬│ │ │公司 │ │ │ │ │元 │ │ ├──────┼──┼─────┼──┼──────┼──────┼──┤ │喬濟企業有限│ │ │十三│一百十二萬八│五萬六千四百│ │ │公司 │ │ │ │千元 │元 │ │ └──────┴──┴─────┴──┴──────┴──────┴──┘ 編號三十四:景淳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十 │三千七百零│ │ │ │ │ │公司 │ │九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五:南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昭遠國際有限│四 │九百零五萬│ │ │ │ │ │公司 │ │元 │ │ │ │ │ ├──────┼──┼─────┼──┼──────┼──────┼──┤ │捷椿企業有限│四 │三百萬元 │ │ │ │ │ │公司 │ │ │ │ │ │ │ ├──────┼──┼─────┼──┼──────┼──────┼──┤ │三豐興業有限│四 │二百九十一│ │ │ │ │ │公司 │ │萬六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金康泰實業有│六 │三千五百五│ │ │ │ │ │限公司 │ │十一萬六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聯合測量有限│一 │三萬八千零│ │ │ │ │ │公司 │ │九十五元 │ │ │ │ │ ├──────┼──┼─────┼──┼──────┼──────┼──┤ │昱鐵興業有限│七 │百四十萬四│ │ │ │ │ │公司 │ │千元 │ │ │ │ │ ├──────┼──┼─────┼──┼──────┼──────┼──┤ │握達有限公司│ │ │二 │七十七萬五千│三萬八千七百│ │ │ │ │ │ │元 │五十元 │ │ │ │ │ │ │ │ │ │ ├──────┼──┼─────┼──┼──────┼──────┼──┤ │鈕新企業有限│ │ │十五│四千六百八十│★二百三十四│★營│ │公司 │ │ │ │萬元 │萬元 │利事│ │ │ │ │ │ │ │業所│ │ │ │ │ │ │ │得稅│ │ │ │ │ │ │ │一千│ │ │ │ │ │ │ │一百│ │ │ │ │ │ │ │七十│ │ │ │ │ │ │ │萬元│ └──────┴──┴─────┴──┴──────┴──────┴──┘ 編號三十六:橋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康泰實業有│三 │五千零九十│ │ │ │ │ │限公司 │ │九萬十九萬│ │ │ │ │ │ │ │五千元 │ │ │ │ │ ├──────┼──┼─────┼──┼──────┼──────┼──┤ │昭遠國際有限│六 │三千三百三│ │ │ │ │ │公司 │ │十二萬九千│ │ │ │ │ │ │ │三百六十元│ │ │ │ │ ├──────┼──┼─────┼──┼──────┼──────┼──┤ │昇昭企業有限│ │ │二 │八十六萬元 │四萬三千元 │ │ │公司 │ │ │ │ │ │ │ └──────┴──┴─────┴──┴──────┴──────┴──┘ 編號三十七: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二 │二千三百五│ │ │ │ │ │公司 │ │十四萬七千│ │ │ │ │ │ │ │七百六十元│ │ │ │ │ ├──────┼──┼─────┼──┼──────┼──────┼──┤ │昭遠國際有限│七 │三千七百五│ │ │ ││ │公司 │ │十萬元 │ │ │ │ │ └──────┴──┴─────┴──┴──────┴──────┴──┘ 編號三十八:忠茂企業社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二七│一億三千四百│六百七十萬三│ │ │公司 │ │ │ │零七萬六千二│千八百十元 │ │ │ │ │ │ │百元 │ │ │ ├──────┼──┼─────┼──┼──────┼──────┼──┤ │浦立貿易有限│ │ │十三│九百七十五萬│四十八萬七千│ │ │公司 │ │ │ │元 │五百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九 │五千三百七十│二百六十八萬│ │ │限公司 │ │ │ │七萬元 │八千五百元 │ │ └──────┴──┴─────┴──┴──────┴──────┴──┘ 編號三十九:君二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九龍城實業有│二 │二千三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金美倫實業有│五 │七千四百九│ │ │ │ │ │限公司 │ │十三萬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三十│九千八百三│ │ │ │ │ │ │ │十六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八│一億三千二│ │ │ │ │ │ │ │百六十萬元│ │ │ │ │ ├──────┼──┼─────┼──┼──────┼──────┼──┤ │聯福企業行 │二 │四千二百五│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十八│五千八百七│九 │五千九百萬元│二百九十五萬│ │ │ │ │十五萬五千│ │ │元 │ │ │ │ │元 │ │ │ │ │ ├──────┼──┼─────┼──┼──────┼──────┼──┤ │健弘一品有限│ │ │八 │二千二百六十│一百十三萬四│ │ │公司 │ │ │ │八萬四千元 │千二百元 │ │ ├──────┼──┼─────┼──┼──────┼──────┼──┤ │喬欣盛實業有│ │ │八 │六百二十三萬│三十一萬一千│ │ │限公司 │ │ │ │元 │五百元 │ │ ├──────┼──┼─────┼──┼──────┼──────┼──┤ │丁茂企業有限│ │ │四十│九千六百八十│四百八十四萬│ │ │公司 │ │ │ │萬五千元 │零二百五十元│ │ ├──────┼──┼─────┼──┼──────┼──────┼──┤ │鐳行有限公司│ │ │六 │二千八百五十│一百四十二萬│ │ │ │ │ │ │三萬七千五百│六千八百七十│ │ │ │ │ │ │元 │五元 │ │ ├──────┼──┼─────┼──┼──────┼──────┼──┤ │優冠電腦股份│ │ │四一│二億零五百五│一千零二十七│ │ │有限公司 │ │ │ │十三萬元 │萬六千五百元│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四│二千二百五十│一百十二萬六│ │ │限公司 │ │ │ │二萬二千元 │千一百元 │ │ └──────┴──┴─────┴──┴──────┴──────┴──┘ 編號四十:金鐳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一 │十五萬元 │七 │二百七十九萬│十三萬九千八│ │ │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金美倫實業有│九 │六千六百三│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五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四 │一千九百三│ │ │ │ │ │ │ │十二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一 │十三萬七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六十一萬九│二 │一千零八十萬│五十四萬元 │ │ │ │ │千元 │ │元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九│五千四百八│ │ │ │ │ │ │ │十八萬一千│ │ │ │ │ │ │ │五百五十元│ │ │ │ │ ├──────┼──┼─────┼──┼──────┼──────┼──┤ │商通企業有限│二四│二千三百零│ │ │ │ │ │公司 │ │一萬六千二│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賓泓汽車股份│三 │八萬零三百│ │ │ │ │ │有限公司 │ │六十二元 │ │ │ │ │ ├──────┼──┼─────┼──┼──────┼──────┼──┤ │臺灣中汽貿易│十 │六百五十二│ │ │ │ │ │有限公司 │ │萬九千八百│ │ │ │ │ │ │ │四十五元 │ │ │ │ │ ├──────┼──┼─────┼──┼──────┼──────┼──┤ │聯福企業社 │三 │八十六萬一│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松陵實業有限│三 │一百七十九│ │ │ │ │ │公司 │ │萬二千五百│ │ │ │ │ │ │ │元 │ │ │ │ │ ├──────┼──┼─────┼──┼──────┼──────┼──┤ │夏懋企業有限│三 │一千二百二│ │ │ │ │ │公司 │ │十五萬二千│ │ │ │ │ │ │ │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三 │一千八百八│三一│七千九百八十│三百九十九萬│ │ │有限公司 │ │十八萬八千│ │萬元 │元 │ │ │ │ │七百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三 │二百八十五萬│十四萬二千八│ │ │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振泓企業社 │ │ │七 │六百四十萬五│三十二萬零二│ │ │ │ │ │ │千元 │百五十元 │ │ ├──────┼──┼─────┼──┼──────┼──────┼──┤ │欽國營造股份│ │ │十八│三千零五十萬│一百五十二萬│ │ │有限公司 │ │ │ │五千二百元 │五千二百六十│ │ │ │ │ │ │ │元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八│二千五百零五│一百二十五萬│ │ │限公司 │ │ │ │萬元 │二千五百元 │ │ └──────┴──┴─────┴──┴──────┴──────┴──┘ 編號四十一:金寶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 │ │二四│二千二百二十│一百十一萬零│ │ │公司 │ │ │ │一萬二千元 │六百元 │ │ ├──────┼──┼─────┼──┼──────┼──────┼──┤ │桂椿有限公司│ │ │二 │二千九百七十│一百四十八萬│ │ │ │ │ │ │萬元 │五千元 │ │ ├──────┼──┼─────┼──┼──────┼──────┼──┤ │夏懋企業有限│ │ │十一│一千零四萬五│五十萬零二千│ │ │公司 │ │ │ │千元 │二百五十元 │ │ └──────┴──┴─────┴──┴──────┴──────┴──┘ 附表四:優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 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十三│四千九百九│七 │四千二百八十│ │ │ │公司 │ │十九萬五千│ │七萬五千八百│ │ │ │ │ │元 │ │七十五元 │ │ │ ├──────┼──┼─────┼──┼──────┼──────┼──┤ │鐳行有限公司│六 │三千八百八│十 │四千七百八十│ │ │ │ │ │十一萬元 │ │九萬元 │ │ │ ├──────┼──┼─────┼──┼──────┼──────┼──┤ │喬欣盛實業有│十一│三千三百十│ │ │ │ │ │限公司 │ │四萬元 │ │ │ │ │ ├──────┼──┼─────┼──┼──────┼──────┼──┤ │金鐳有限公司│三一│七千九百八│三 │一千八百八十│ │ │ │ │ │十萬元 │ │八萬八千七百│ │ │ │ │ │ │ │元 │ │ │ ├──────┼──┼─────┼──┼──────┼──────┼──┤ │君二有限公司│四一│二億零五百│ │ │ │ │ │ │ │五十三萬 │ │ │ │ │ ├──────┼──┼─────┼──┼──────┼──────┼──┤ │夏懋企業有限│三 │一千八百八│ │ │ │ │ │公司 │ │十九萬零三│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肯瑞有限公司│三 │一千八百八│一 │一千八百七十│ │ │ │ │ │十七萬五千│ │五萬元 │ │ │ │ │ │元 │ │ │ │ │ ├──────┼──┼─────┼──┼──────┼──────┼──┤ │創得資訊有限│三 │一千九百八│ │ │ │ │ │公司 │ │十九萬零六│ │ │ │ │ │ │ │百五十元 │ │ │ │ │ ├──────┼──┼─────┼──┼──────┼──────┼──┤ │丁茂企業有限│ │ │三一│八千七百六十│ │ │ │公司 │ │ │ │萬元 │ │ │ ├──────┼──┼─────┼──┼──────┼──────┼──┤ │振泓企業社 │ │ │二 │一千零六十八│ │ │ │ │ │ │ │萬五千元 │ │ │ ├──────┼──┼─────┼──┼──────┼──────┼──┤ │津卡企業有限│ │ │二 │五百九十四萬│ │ │ │公司 │ │ │ │元 │ │ │ ├──────┼──┼─────┼──┼──────┼──────┼──┤ │聰怡有限公司│ │ │六 │二千零九十六│ │ │ │ │ │ │ │萬八千一百十│ │ │ │ │ │ │ │元 │ │ │ ├──────┼──┼─────┼──┼──────┼──────┼──┤ │金康泰實業有│ │ │二九│一億五千四百│ │ │ │限公司 │ │ │ │七十一萬五千│ │ │ │ │ │ │ │元 │ │ │ ├──────┼──┼─────┼──┼──────┼──────┼──┤ │捷椿企業有限│ │ │十二│五千九百八十│ │ │ │公司 │ │ │ │五萬元 │ │ │ └──────┴──┴─────┴──┴──────┴──────┴──┘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