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即鐘伯星)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О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並辯稱查獲當時未經採尿云云,惟其於查獲後經採尿之紀錄,除有其警訊筆錄外,並有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一件在卷可稽,是其所辯無非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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