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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陳紀綱蕭錦鍾陳登源

  • 當事人
    甲○○壬 ○  住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丙○○○ 丁○○ 戊○○ 乙○○ 兼 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  住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律師 被   告 壬 ○  住南 源長貨運有限公司 設南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交上訴字第四四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陳 登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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