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丙○○○ 丁○○ 戊○○ 乙○○ 兼 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 住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律師 被 告 壬 ○ 住南 源長貨運有限公司 設南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交上訴字第四四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陳 登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