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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紀綱蕭錦鍾陳登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乙○○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庚 ○ 住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律師
被告
壬 ○ 住南
被告
源長貨運有限公司
被告
設南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交上訴字第四四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陳 登 源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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