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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三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筱珮古金男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佶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四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所提該外勞之上班卡非伊公司所有,特提出伊公司之上班卡實際打卡佐證,且查時因該外勞受僱看護之主人前往高雄求診不在,該外勞空檔期自理其房間,在走道休閒整理房間之空檔返帶手套,況該女並非技術工且下午正上班中,不可能獨自悠閒在樓上不上班等語。

二、經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及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經查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四號判決係以聲請人上訴逾期而駁回上訴,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核聲請人上開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核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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