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財抗字第五號

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財抗字第五號

抗告人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恭一
受處分人
保銨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桂

右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裁定(九十年度財專字第十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保銨園藝有限公司進口貨物一批,其中夾藏酒類一批,受處分人匿未申報,然受處分人在提領該批酒類前,已經臺中關稅局查獲,自無持有該批酒類之事實,且受處分人係自國外購貨,並非運送人,亦無銷售菸酒之事實,自與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定要件不合,是諭知不罰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稱:菸酒為管制進口物品,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菸酒之運銷,由專賣機關按各地需要情形核定之,其出入省境時,應經專賣機關之許可,違反上開規定,處以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三倍以下罰鍰,受處分人未取得專賣機關之許可,於進口貨物內夾藏酒類,進口報關時匿未申報,非法私運酒類進入臺灣省境,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應依法裁罰。

三、經查受處分人進口貨物一批,其中夾藏再製酒二百四十瓶,進口貨物既係受處分人購買始運入省境,受處分人雖未親任運送人,然是否因此即可謂非「運銷菸酒出入省境」,當非無研求之餘地,本件抗告人之抗告並非顯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重為妥適之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