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二О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二О三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銳力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沙鹿鎮○○街五○巷十號
- 即自訴人
- 銳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右
- 右 二 人
- 代 表 人 乙○○
- 擔當訴訟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林根煌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八四八號中
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
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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