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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榮龍謝說容黃日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
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黃 日 隆

                       書記官 陳 美 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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