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黃 日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美 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