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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照明盧江陽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
乙○○○產品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斯、莫前丹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被告
大昕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利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貫乾一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昕實業有限公司、丙○○及貫乾一實業有限公司、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盧 江 陽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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