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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朱貴劉連星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
松福銘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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