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 原告
- 啟貿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新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維持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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