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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
啟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大新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維持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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