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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九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文雄陳嘉雄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九號

原告
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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