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