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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照明王銘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
祥淳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河
複代理人
林家進
被上訴人
達盈化妝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被上訴人
巨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大理人
甲○○

右列被上訴人,因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上揭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刑事案件經原審判決被告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刑事判決除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外,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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