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二四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四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上訴人即原告之聲請,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劉 連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