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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七七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七七號

上訴人
東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設台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五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九年度字第易一0四二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詐欺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0五三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陳 賢 慧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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