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三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三六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信兵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
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公訴人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本院九十年上易字第二三0三號),根據首揭說明,原審將原告之訴,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核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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