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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三六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榮龍謝說容黃日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三六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信兵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

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公訴人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本院九十年上易字第二三0三號),根據首揭說明,原審將原告之訴,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核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黃 日 隆

書記官 林 端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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