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三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
字第二○七四、二四九一、三七九○、三七九一、三七九二、三七九三、三七九四、
三八二五、三八二六、三八二七、三八二八、三八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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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失入,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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