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女 四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民
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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