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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吳重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女 四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民

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吳 重 政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四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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