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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朱貴廖柏基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0八0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

字第四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前曾有賭博前科,判處罰金二千元,不構成累犯)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公訴人誤認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八十八年七月七日止,擔任臺中縣大雅鄉○○路十三之二號第二棟「騰進行銷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進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僅因一時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連續多次將如附件一、二、三所示客戶及如附表所示不詳客戶(附表上所載係被告所偽冒之客戶,故實際送貨之客戶店名不詳)所收取之貨款,合計總共收受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九千七百三十元(公訴人誤認為二十二萬餘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在未經騰進公司之同意,即擅自將其因業務上所收取原應繳交給騰進公司收執之多筆款項,挪為己用,拒不繳交而予以侵占入己。另甲○○於將原已經送貨予客戶(實際客戶名稱不詳)收受並已收取該客戶貨款之送貨簽單,為表示其確已將貨物送達予客戶收受兼為向騰進公司隱瞞其收受現金之事實,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偽簽如附表所示之實際未為送貨客戶「佳新超市」等之署押「佳新」等合計共四十七枚(詳見附表所示)於騰進公司送貨簽單上,表示實際未為送貨客戶如「佳新超市」等,業已收取貨物,惟尚未給付貨款,再交回予騰進公司收受,行使主張貨物確已送出,然尚未收取貨款,而足生損害於實際未為送貨之客戶如「佳新超市」等(詳如附表所示)店家及騰進公司。

二、案經騰進公司代表人丙○○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騰進公司之代表人丙○○到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侵占已收貨款明細表四張(內含證明單二十七張及送貨簽單五十四張)、切結書七份及偽造之送貨簽單四十七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且被告擔任收款業務,對所收得之客戶貨款,明知應轉交給騰進公司收執,竟未予轉交,而挪為己用,另經原審法院質之被告亦供稱其係因家裡沒有錢,才利用送貨收款的機會侵占這些錢等語(詳見原審卷第四十六頁審判筆錄),顯然被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送貨給客戶時(實際客戶名稱不詳),因該客戶業已當場支付現金貨款予被告收受,被告為表示其確已將貨物送達予客戶收受兼為向騰進公司隱瞞其收受現金之事實,而連續偽簽如附表所示之實際未為送貨客戶之署押計四十七枚(詳見附表所示)於騰進公司送貨簽單上,表示實際未為送貨客戶業已收取貨物,惟尚未給付貨款,再交回予騰進公司收受,行使主張貨物確已送出,然尚未收取貨款(此部分過程業經被告及騰進公司代表人丙○○於原審法院九十年一月三日審理時暨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調查時均陳明在卷),依上開說明已足徵該四十七張送貨簽單之作用係在表彰被告已將貨物送由客戶收受無訛,被告假冒如附表所示之姓名、店名、別號及姓等簽收,此部分所為自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認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尚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被告偽造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各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三、原審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之平日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僅為圖得一己之私利、手段、所侵占財物之次數、金額、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及對於未扣案(仍存留在騰進公司)如附表所示之送貨簽單共計四十七張,業已交付騰進公司收受,則該四十七張送貨簽單已非屬被告所有,惟送貨簽單上偽造之署押共計四十七枚部分(詳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本院復斟酌被告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個月還一萬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還一萬五千元及告訴人代表人丙○○願意原諒被告之情形,認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十月,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空言提起上訴,其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而被告所侵占之款項固僅為二、三十萬元,惟其所所侵占之次數高達一百多次(含附表及附件所列),所偽造署押之次數亦高達四十七次,且被告曾先後立下三份切結書,允諾不再犯,然仍於立切結書之後,再為犯行,顯然行為惡劣,且並未有所警惕,自不宜於丙○○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而予以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林 世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表:
編號:      客戶名稱:   偽簽之日期         偽簽之署押  金  額(新臺幣)
一、        佳新超市     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佳新        三百五十元
二、        彩虹之星     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慶晨        八百四十元
三、        阿香小吃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香          一千四百四十元
                         一日
四、        薑母鴨       八十八年一月三十   王麗珍      八百九十元
五、        福順山產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   福          三百六十元
                         二日
六、        新城購物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   黃月香      八百四十元
                         二日
七、        欽府小吃     八十八年三月一日   欽府        一千零五十元
八、        春風如意     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岳          八百四十元
九、        達觀小吃     八十八年三月九日   巫嘉慶      一千零五十元
十、        欽府小吃     八十八年三月十八   欽府        七百元
十一、      宏彬現炒     八十八年三月十九   彭          一千三百一十元
十二、      七七七便利   八十八年三月十九   陳          一千四百元
十三、      福順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曾亮輝      八百四十元
十四、      阿標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阿標        八百四十元
十五、      永豐商行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烈          七千二百元
十六、      阿標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土虱標      七百七十元
十七、      長青山莊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長青        一千五百元
                         五日
十八、      順發漁池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   徐          一千三百八十元
十九、      一全家餐飲   八十八年四月八日   李          七百五十元
二十、      黑玫瑰       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林淑惠      一千六百十元
二十一、    帝王食補     八十八年四月十日   林          一千零四十元
二十二、    小吃店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   王姿惠      二千五百二十元
二十三、    蘭姐         八十八年四月十六   林          八百元
二十四、    清益便利     八十八年四月十六   清益        一千零五十元
二十五、    日式大阪     八十八年四月十七   大阪        一千五百元
            料理         日
二十六、    宏彬現炒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彭          一千零五十元
                         一日
二十七、    宏彬現炒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宏彬        七百五十元
                         四日
二十八、    好之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羅          三百六十元
                         四日
二十九、    鄉園小吃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劉惠鈴      五百三十元
                         六日
三十、      雅味小吃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徐雅惠      四百二十元
                         七日
三十一、    阿香小吃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香          四百四十元
                         九日
三十二、    黑玫瑰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   林          一千二百四十元
三十三、    福順山產     八十八年五月六日   福          八百四十元
三十四、    福順山產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朱秀貞      四百二十元
三十五、    石岡休閒     八十八年五月十七   吳          一千零五十元
            中心         日
三十六、    客家莊       八十八年五月十九   吳          四百二十元
三十七、    尚好釣蝦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秦          一千二百四十元
                         一日
三十八、    順發漁池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李          七百五十元
                         五日
三十九、    興隆小吃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興          七百五十元
                         七日
四十、      一二三小吃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陳          四百二十元
                         七日
四十一、    蘭姐         八十八年六月十二   藍春桃      二百六十元
四十二、    彩虹之星     八十八年六月十四   慶晨        八百四十元
四十三、    德利A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   A          一千二百六十元
      八日
四十四、    黃家小吃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   黃金順      二百七十元
                         八日
四十五、    航空站小吃   八十八年六月三十   余          七百二十元
四十六、    小上海點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小上海      八百四十元
            心總匯
四十七、    葉老師狗尾   八十八年七月三日   葉          七百五十元
合計                                                  四萬八千五百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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