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李文雄、陳嘉雄、邱顯祥
- 法定代理人戊○○、乙○○
- 原告丁○○
- 被告丙○○、仁富機械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仁富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七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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