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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李文雄陳嘉雄邱顯祥
  • 法定代理人
    戊○○、乙○○

  • 原告
    丁○○
  • 被告
    丙○○仁富機械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仁富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七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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