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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文雄陳嘉雄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仁富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七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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